法律法规:2009年新保险法解读(四)
来源:优易学  2011-4-23 10:48:2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三、保险经营规则
  1、保证金。新保险法中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保证金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2、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原保险法中规定,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对保险保障基金应当如何统筹使用,新保险法作了规定。(1)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2)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3、资金的运用。新保险法对于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的规定作了调整。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1)银行存款;(2)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3)投资不动产;(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4、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业务行为的规范。原保险法列举规定了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不能有的行为,新保险法在此基础上作了扩大,规定(1)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2)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3)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4)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5)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6)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7)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8)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这些行为也是禁止的。
  四、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1、注册资本。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对从业人员的规定。新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从业人员作了规定。(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2)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3、评估机构。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对与评估机构(1)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2)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为的行为。新保险法在原保险法的基础上扩大了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的行为。(1)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2)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3)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5)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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