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2009年新保险法解读(三)
来源:优易学  2011-4-23 10:47:5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三)财产保险合同
  1、保险标的转让。原保险法对保险标的的转让仅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新保险法补充了对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1)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2)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3)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4)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检查权。被保险人具有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3、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在新保险法中,不仅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还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4、责任保险。原保险法对于责任保险仅规定保险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在新保险法中对责任保险作了补充规定,(1)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2)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二、保险公司
  1、设立条件。新保险法在原有法规的基础上增加了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2)除了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对于董事和监事也有同样的要求。
  2、注册资本。保险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二亿元人民币,原公司法只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在新公司法中对注册资本的规定更加严格,保险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必须都是实缴货币资本。
  3、申请所须的材料。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相关的文件。新保险法在原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三项须提交的文件。(1)筹建方案;(2)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4、筹建工作。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后,申请人有一年的筹备阶段,这是新保险法添加的规定。(1)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2)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3)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设立分支机构。原保险法中,对于保险公司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仅作了简单的规定。新保险法补充了有关内容。
  (1)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①设立申请书;②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③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④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2)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外国保险机构。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的规定,是新保险法新加的条例。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7、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了具体的规定。(1)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2)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①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3)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保险公司的变更。原保险法就规定了一些需要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保险公司变更事项。在新保险法中增加了适用的范围,规定(1)撤销分支机构;(2)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这两种情形也要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9、会计帐簿、凭证等资料的保管。原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十年。新保险法细化了这一规定,保管期限根据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计算,(1)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2)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10、中介服务机构的聘请和解聘。新保险法对于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作了规定。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11、保险公司破产。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1)保险公司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2)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3)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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