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无论如何,只有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货品才可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八、不同的货品,确定其基本特征的因素会有所不同。例如,可根据其所含材料或部件的性质、体积、数量、重量或价值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也可根据所含材料对货品用途的作用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
九、本款规则所称“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不仅包括部件相互固定组合在一起,构成了实际不可分离整体的货品,还包括其部件可相互分离的货品,但这些部件必须是相互补足,配合使用,构成一体并且通常不单独销售的。
例子:
(一)由一个带活动烟灰盘的架子构成的烟灰盅。
(二)由一个特制的架子(通常为木制的)及几个形状、规格相配的空调味料瓶子组成的家用调味架。
这类组合货品的各件一般都装于同一包装内。
十、本款规则所称“零售的成套货品”,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货品:
(一)由至少两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品目的不同物品构成的。例如,六把乳酪*不能作为本款规则所称的成套货品。
(二)为了迎合某项需求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的。
(三)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货物无需重新包装的(例如,装于盒、箱内或固定于板上)
据此,它包括由不同食品构成,配在一起调制后可成为即食菜或即食饭的成套食品
以下是按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的成套货品的例子:
(一)1、由一个夹牛肉(不论是否夹奶酪)的小圆面包构成的三明治(品目16.02)和法式炸土豆片(品目20.04)包装在一起的成套货品。该货品应归入品目16.020
2.配制一餐面条的成套货品,由装于一纸盒内的一包未煮的面条(品目19.02)、一小袋乳酪粉(品目04.06)及一小罐蕃茄酱(品目21.03)组成。该货品应归入品目19.02。但本规则不适用于包装在一起的混合产品。例如:
(1)一罐小虾(品目16.05)、一罐肝酱(品目16.02)、一罐乳酪(品目04.06)、一罐火腿肉片(品目16.02)及一罐开胃香肠(品目16.01) ;
(2)一瓶品目22.08的烈性酒及一瓶品目22.04的葡萄酒。
对于以上两个例子所列的产品及类似的混合产品,应将每种不同产品分别归入各自所属的品目项下。
(二)成套理发工具,由一个电动理发推子(品目85.10)、一把梳子(品目%.15)、一把剪子(品目82.13)、一把刷子(品目%.03)及一条毛巾(品目63.02) ,装于一个皮匣子(品目42.02)组成。该货品应归入品目85.100
(三)成套绘图器具,由一把尺子(品目90.17)、一个圆盘计算器(品目90.17)、一个绘图圆规(品目90.17)、一支铅笔(品目96.09)及一个卷笔刀(品目82.14),装于一个塑料片制的盒子(品目42.02)组成。该货品应归入品目90.17。
以上成套货品应按其构成整套货品基本特征的部件进行归类。
十一、本款规则不适用于组件为分别包装的货品,不论其是否装入一个共同包装内,为生产饮料等所需而将其按规定比例进行包装。
规则三(三)
十二、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后一个品目。责任编辑:wangpeng6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