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 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 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 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从后归类
注释:
一、 对于根据规则二(二)或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货品,本规则规定了三条归类办法。这三条办法应按照其在本规则的先后次序加以运用。据此,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二);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和(二)两款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三)。因此,它们优先权的次序为1.具体列名;2.基本特征;3.从后归类。
二、 只有在品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运用本规则。例如,第九十七章注释四(二)规定,根据品目条文既可归入品目97.01至97.05中的一个品目,又可归入品目97.06的货品,应归入品目97.06以前的有关品目,即货品应按第九十七章注释四(二)的规定而不能根据本规则进行归类。
规则三(一)
三、 规则三(一)是本规则的第一条归类办法,它规定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应优先于列名比较一般的品目。
四、 通过制订几条一刀切的规则来确定哪个品目就比其他品目列名更为具体是行不通的。但作为一般原则可以这样说:
(一) 列出品名比列出类名更为具体(例如,电动剃须刀及电动理发推子应归入品目85.10,而不应作为本身装有电动机的手提式工具归入品目84.67或作为家用电动机械器具归入品目85.09)。
(二) 如果某一品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述及某一货品,则该品目要比所列名称不那么明确述及该货品的其他品目更为具体。
例子:
1. 用于小汽车的簇绒地毯,不应作为小汽车附件归入品目87.08,而应归入品目57.03,因该品目所列地毯更为具体。
2. 钢化或层压玻璃制的未镶框安全玻璃,己制成一定形状并确定为用于飞机上。该货品不应作为品目88.01或88.02所列货品的零件归入品目88.03,而应归入品目70.07,因该品目所列安全玻璃更为具体。
五、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比其他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在这种情况下,货品应按规则三(二)或(三)的规定进行归类。
规则三(二)
六、第二条归类办法仅适用于:
(一)混合物。
(二)不同材料的组合货品。
(三)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
(四)零售的成套货品。
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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