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备考精品讲义(46)
来源:优易学  2011-12-18 11:57:3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二) 

  考纲要求熟悉和掌握的内容:
  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计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和费用)
  (二)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一般估价方法
  2.出口加工区内加工企业内销制成品估价办法
  3.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估价办法
  4.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区域、场所进入境内需要征税的货物的估价方法
  5.其他进境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上述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估价的核心问题有两个:
  一、是按制成品征税还是按料件征税
  二、是征税的环节是在进口环节还是在内销环节

进料加工(不予保税部分)

料件

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进口环节)

进料加工 (保税)

料件

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料件原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内销环节)

制成品(残次品、副产品)

所含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来料加工

料件或制成品(残次品)

因料件原成交价格不能确定,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内销环节)

进料加工、来料加工

边角料、副产品

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内销环节)

出口加工区

制成品、残次品

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内销环节)

边角料、副产品

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内销环节)

保税区加工企业

进口料件或制成品
(残次品)

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内销环节)

保税区加工企业

制成品(进料加工)
(制成品中含有境内料件)

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内销环节)

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内销环节)

制成品(来料加工)
(含有境内料件)

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内销环节)

边角料、
副产品

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内销环节)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进入境内

 

除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外,均以进入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内销环节)

出境修理复运进境货物

按规定期限复运进境

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

未按规定期限复运进境

按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

出境加工复运进境

正常运回

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审查确定

未正常运回

按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

暂时进境货物

应纳税

按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

留购

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租赁进口货物

以租金方式支付

以货物的租金加利息为完税价格

留购

以留购价格为完税价格

一次性纳税

可以申请按规定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或以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减免税货物

经批准可以出售、转让、移作他用的货物,补税时征税

以该货物的原进口时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征、补税时实际进口的月数/12)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按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无成交价格货物

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

不适用成交价格法,应采用其他几类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软件介质

介质本身价值或成本与所载软件价值分列或虽未分列,但能提供文件证明各自价值

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含有美术、摄影、声音、录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除外)

  (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1. 运费
  A.按实际支付费用计算
  B.利用自身动力进境,不算运费
  C.不确定时,以进口同期公布的运费率计算
  2.保险费
  A.按实际支付费用计算
  B.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保险费=(货价+运费)×3‰\
  3.邮运货物运费:邮运货物主要是指快件,其邮费即为运保费
  4.边境口岸运费: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一)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二)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三)不计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费用
  1.出口关税;
  2.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费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四)出口货物其他估价方法
  1.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中国境内口岸)-出口关税=FOB(中国境内口岸)÷(1+出口关税税率)
  四、海关估价中的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程序
  (一)价格质疑程序---为了核实成交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价格磋商程序(没有成交价格或明显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的情况可直接进入价格磋商程序)适用于除成交价格以外的估价方法

  不用进行(一)、(二)程序而由海关直接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的情况:
  1.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对其中一批货物已经实施估价的;
  2.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者关税及进口环节税总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
  3.进出口货物属于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旧品等。
  五、纳税义务人在海关审定完税价格时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要求具保放行货物的权利,即在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期间,纳税义务人可以在依法向海关提供担保后,先行提取货物。
  2.估价方法的选择权,即如果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和适用次序。
  3.对海关如何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知情权,即纳税义务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出书面说明。
  4.对海关估价决定的申诉权,即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义务
  1.如实提供单证及其他相关资料的义务,即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时,应当按照《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如实提供发票、合同、提单、装箱清单等单证。根据海关要求,纳税义务人还应当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2.如实申报及举证的义务,即货物买卖中发生《审价办法》规定中所列的价格调整项目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价格调整项目如果需要分摊计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客观量化的标准进行分摊,并同时向海关白日提供分摊的依据。
  3.举证证明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的义务,即买卖双方之间虽然存在特殊关系,但是纳税义务人认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时,应提供相关资料,以证明其成交价格符合《审价办法》的规定。
  本讲应掌握的知识点:
  1、进料加工贸易中的保税料件或其制成品转内销时完税价格如何确定?
  2、来料加工贸易中的保税料件或其制成品转内销时完税价格如何确定?
  3、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中的边角料或副产品转内销时完税价格如何确定?
  4、按时复运进境出境修理货物完税价格如何确定?
  5、按时复运进境的出境加工货物完税价格如何确定?

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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