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其他贸易管制制(第二章第三节)
大纲要求熟悉和掌握的内容: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制度组成、管理目的、职责范围、管理范围)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制度(制度组成、管理目的、管理形式、管理期限)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从事对外贸易前,必须依法定程序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方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对外经营活动。
附:
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种类
1、隶属于原外经贸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专业外贸公司
2、有权自营进出口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及各类内资生产型企业
3、对外经营科技产品的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
4、从事国际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国际合作公司
国营贸易管理:国家队部分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进出口商品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出入境的货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出入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手段的总和。
国家主管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一) 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范围
1.法检商品: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公布《法检目录》,目录所列为法检商品,即实行《目录管理》
2,法检以外进出境商品:由当事人决定是否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可以以抽查方式予以监管
3.特殊及重要商品:收货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以及保留货到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条款
(二)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组成
1.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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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检验检疫内容 |
方式 |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
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
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正鉴定和委托检验 |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
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动植物检疫 |
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进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以及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 |
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对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货物、运输容器以及口岸辖区的公共场所、环境、生活设施、生产设备所进行的卫生检查、鉴定、评价和采样检验 |
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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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条件不同 |
适用对象不同 |
具体实施形式不同 |
实施期限不同 |
反倾销措施 |
以低价倾销,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
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 |
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 |
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个月 |
反补贴措施 |
因政府补贴而具有价格竞争优势,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
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 |
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 |
不超过4个月(不能延长) |
保障措施 |
进口产品的数量激增而挤占进口国的市场份额,并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
公平条件下数量猛增 |
加征关税、实施配额数量限制或者最终加征关税或实行关税配额 |
临时保障措施不超过200天,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可延至10年 |
责任编辑:xiaoh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