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本类是协调制度的倒数第二个类,所包括的杂项制品,是指前述各类、章、品目未包括的货品。本类的最大特点是商品种类繁杂,归类时必须结合协调制度前述各类、章、品目的归类规定综合考虑。例如本类所指未列名照明装置的范围是不可能脱离协调制度前述各类、章、品目包括的灯具单独界定的,对此必须给以足够的重视。
第94章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包括各种家具及其零件;弹簧床垫、床褥及其他寝具或类似用品,装有弹簧、内部用任何材料填充、衬垫;用各种材料(第7l章的材料除外)制的未列名灯具和照明装置、装有固定光源的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和类似品;活动房屋。
易误归人本章的货品主要有:充水或充气的褥垫、枕头及座垫(一般按材料归类);作为家具使用但其结构只适用于放置在其他家具上或架子上,或悬挂在墙壁等上的物品,例如适于放在办公桌上的塑料制文件格(品目39.26);吊床(品目56.08或63.06);贵金属制的室内用灯具(第71章);机动车辆用照明装置(品目85.12)。
二、归类原则
(一)家具的归类
(1)具有实用价值的落地式的家具以及无论是否悬挂的、固定在墙壁上的或叠摞的碗橱、书柜、架式家具及组合家具;坐具及床应归入第94章。
(2)其结构只适用于放置在其他家具上或架子上,或悬挂在墙壁等上的其他家具,按材料归类,例如固定在墙上的木制衣帽架(品目44.20)。
(3)为具有特定用途的装置、设备等而特制的家具一般按该装置或设备的部件归类。如作为缝纫机台架用的家具应归入84.52。
(二)灯具及照明装置的归类
(1)贵金属、包贵金属制的灯具及照明装置应归入第71章。
(2)自行车及机动车辆用的其他电气照明装置应归人品目85.12。
(3)自供电源的手提式电灯应归人品目85.13。
(4)白炽灯、放电灯及弧光灯应归人品目85.39。
(5)密封式聚光灯应归人品目85.39。
(6)照相用闪光灯应归人品目90.06。
(7)医疗用诊断、探查、照射用灯应归人品目90.18。
(8)装饰品中国灯笼应归人品目95.05。
(9)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灯具及照明装置(可以使用任何光源或燃料:烛、灯油、煤油、煤气、乙炔、电等)应归人品目94.05。
第95章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本章主要包括各种供儿童或成人娱乐用的玩具;户内及户外游戏用设备,运动、体操、竞技用具及器械;某些钓鱼、狩猎或射击用具;旋转木马和其他游乐场用的娱乐设备(包括流动马戏团、流动动物园及流动剧团)。
易误归入其他章的本章货品主要有:玩具用小型活塞式内燃发动机及其他发动机(品目95.03);迷宫(品目95.08);击剑用钝头剑、军刀、轻剑(品目95.06)。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烟花及其他烟火制品(品目36.04);儿童娱乐用塑型膏,(品目34.07);运动用船艇,例如赛艇(第89章)。
第96章杂项制品
本章包括大部分已加工的雕刻和模塑材料及制品;某些扫把、刷子和筛;某些缝纫用品;某些书写及办公用品;某些烟具;某些化妆用具及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未具体列名的其他物品。本章是第二十类的兜底的章,包括许多难以归入以材料列名类章的货品。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仅经过简单整理的动物质、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第一类、第二类);塑料及硬橡胶的雕刻和模塑制品(第39~40章);袖扣(品目71.13或71.17);未上色棉织物制打字机色带(第十一类)。
本章货品在归类时应特别注意其在所用材料上比较特殊,除了品目96.01~96.06及96.15的物品以外,本章所列物品可以全部或部分由天然或养殖的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制成,或由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品目96.01~96.06或96.15的货品可以带有由天然或养殖的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小配件。归类时要注意与第71章货品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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