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类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93章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主要包括武装部队用的各种武器;靠爆炸药进行发射的其他装置(例如抛缆枪);弹药及导弹(第36章除外)(例如燃烧弹);剑、刺刀、长矛和类似武器(例如梭镖)。
易误归人本章的货品主要有:信号弹及降雨火箭(品目36.04);钢盔及其他军用帽类(第65章);无线电设备及雷达设备(品目85.26);弓、箭、钝头击剑或玩具(第95章);防弹衣(按其构成材料归人有关品目)。
二、归类原则
(一)武器用的望远镜瞄准具及其他光学装置的归类
此类光学装置如果适合武器使用并能安装在武器上或与有关武器一同报验以备安装在武器上的,应与武器一并归类;单独报验的应归入第90章。
(二)军事专用的运载工具及备用武器的归类
不论是否装有武器,军事专用的运载工具均不归入本章,而应按所属的运输工具类别归类。例如坦克及装甲车归品目87.10;军用飞机归品目88.01或88.02;军舰归品目89.06等。但这些运载工具上使用的武器如果单独报验应归入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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