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本章包括各种非供食用的植物产品。主要用于编结、制帚、制1207或作填塞、衬垫用的未加工或简单加工的植物材料;供雕刻、制扣及制其他花哨小商品用的子、核、壳果;棉短绒及未列名的其他植物产品。
本章不包括:
(一)主要供纺织用的植物材料和植物纤维(第十一类);
(二)供制帚、制刷用成束、成簇的植物材料[税(品)目号9603]
第二类植物产品的归类与动物产品的归类思路基本一致,即对本类的植物产品也需特别注意其加工程度。只有简单加工的植物产品才归入本类,如果超出这一范围而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加工,则应归入后面的其他类(如第四类)。同样道理,本类的植物产品与动物产品相比较,由于种类、用途更复杂,因而各有关章及具体的植物产品加工程度规定的标准更不相同,归类时的方法仍是首先在第二类相应章的有关品目条文与章注、类注中查找,如果相符则归人本类,否则视为其加工程度已超出允许范围,应作为深加工而归入第四类。例如“生花生仁”归税(品)目号1202,而“水煮花生仁”,经查第十二章的品目条文与章注、类注得知,已超出访章范围,所以应到第四类中查找而归入税(品)目号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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