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本章包括咖啡、含咖啡的咖啡代用品、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这类产品可以是完整的,也可以捣碎或制成粉未。
本章不包括:
(一)芥子[税(品)目号1207]和芥末粉[税(品)目号2103]
(二)啤酒花[税(品)目号1210]
(三)虽能作调味香料,但多用于制造香料及药物的税(品)目号1211的产品;
(四)混合调味品[税(品)目号2103]
(五)咖啡,茶,马黛茶的浓缩精汁,不含咖啡的烘焙咖啡代用品[税(品)目号2101]。
关于税(品)目号0904至0910所列调味香料的混合物,应按以下原则归类:归入同—税(品)目号内的产品的混合物应按具体成分比例仍归入该税(品)目号,如60%的豆蔻(0908.3000)与40%的肉豆蔻(0908.1000)组成的混合物,应归入子目号0908.3000;而涉及不同税(品)目号的产品的混合物,如40%的肉桂(O906)与60%的八角茴香(0909)的混合物,则应归入子目号0910.9100。但这些税(品)目号的产品及其混合物,如添加了其他物质而改变了其基本特征,则不应归入本章,构成混合调味品的应归
入税(品)目号2103项下。
第10章 谷物
本章仅包括谷物,不论是否成穗或带杆。除稻谷外,其余谷物的加工程度不能超出脱粒加工的范围,即已去壳或经其他加工的谷物应归入第11章。但去壳、碾磨、磨光、上光、半熟、改良或破碎的大米仍归入本章。
作蔬菜用的甜玉米归第7章。
第11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本章包括制粉工业产品,用碾磨或经其他方法加工第10章的谷物及第7章的甜玉米所得的产品(例如,粗粉、细粉、粗粒、团粒、以及经去壳、滚压、制片、制成粒状、切片或粗磨加工的谷物);将第10章的谷物按本章所列方法,如麦芽发芽、提取淀粉或面筋等加工的产品,以及其他章的原料(干豆、马铃薯、果实等)用类似上述两种方法加工的细粉、粗粉或粉片。这些产品如果再进一步加工,一般归入第19章。
第12章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本章包括某些特殊用途的植物产品,主要用作各种工业的原料,例如,榨油用含油子仁及果实:种植用的种子;酿啤酒用的啤酒花及蛇麻腺;榨糖用甜菜及甘蔗:稻草、秸杆及植物性饲料;工业用或药用植物;海草及其他藻类;以及主要供食用的未列名果核、果仁及其他植物产品。
本章的章注释1列举了除税(品)目号1201至1206所列之外的应归入税(品)目号1207项下的其他-些主要的含油子仁及果实,但该税(品)目号不包括归入税(品)目号0801或0802的产品及油橄榄,而油橄榄应根据其加工程度分别归入第7章或第20章。
根据章注3的规定,第7章的豆类蔬菜,甜玉米,第9章的调味香料及其他产品,第十章的谷物,以及税(品)目号1201~1207或1211的产品,上述这些即使作种子用也不能作为“种植用的种子”归入税(品)目号1209。
第13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本章包括虫胶、天然树胶、树胶脂、含油树脂、1201脂和其他植物液汁、浸膏、果胶等,以及从植物产品制得的琼脂及其他胶液和增稠剂。
此外,本章增加了一条本国注释,即我国禁止进口的鸦片(子目1302.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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