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编码辅导第十一类类注章注
来源:优易学  2011-10-30 14:07:1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七、本类所称“制成的”,是指:
  (一)裁剪成除正方形或长方形以外的其他形状的;
  (二)呈制成状态,无需缝纫或其他进一步加工(或仅需剪断分隔联线)即可使用的(例如,某些抹布、毛巾、台布、方披巾、毯子);
  (三)已缝边或滚边,或者在任一边带有结制的流苏,但不包括为防止剪边脱纱而锁边或用其他简单方法处理的织物;
  (四)裁剪成一定尺寸并经抽纱加工的;
  (五)缝合、胶合或用其他方法拼合而成的(将两段或两段以上同样料子的织物首尾连接而成的匹头,以及由两层或两层以上的织物,不论中间有无胎料,层叠而成的匹头除外);
  (六)针织或钩编成一定形状,不论进口或出口时是单件还是以若干件相连成幅的。
  八、对于第五十章至第六十章:
  (一)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和第六十章,以及除条文另有规定以外的第五十六章至第五十九章,不适用于上述注释七所规定的制成货品;
  (二)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及第六十章不包括第五十六章至第五十九章的货品。
  九、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的机织物包括由若干层平行纱线以锐角或直角相互层叠,在纱线交叉点用粘合剂或以热粘合法粘合而成的织物。
  十、以纺织材料和橡胶线制成的弹性产品归入本类。
  十一、本类所称“浸渍”,包括“浸泡”。
  十二、本类所称“聚酰胺”,包括“芳族聚酰胺”。
  十三、本类及本协调制度所称“弹性纱线”,是指合成纤维纺织材料制成的长丝纱线(包括单丝),但变形纱线除外。这些纱线可拉伸至原长的三倍而不断裂,并可在拉伸至原长两倍后五分钟内回复到不超过原长度一倍半。
  十四、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各种服装即使成套包装供零售用,也应按各自品目分别归类。本注释所称“纺织服装”,是指品目61.01至61.14及品目62.01至62.11所列的各种服装。
  【子目注释】
  一、本类及本协调制度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未漂白纱线
  1.带有纤维自然色泽并且未经漂染(不论是否整体染色)或印色的纱线;
  2.从回收纤维制得,色泽未定的纱线(本色纱)。
  这种纱线可用无色浆料或易褪色染料(可轻易地用肥皂洗去)处理,如果是化学纤维纱线,则整体用消光剂(例如二氧化钛)进行处理。
  (二)漂白纱线
  1.经漂白加工、用漂白纤维制得或经染白(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不论是否整体染色)及用白浆料处理的纱线;
  2.用未漂白纤维和漂白纤维混纺制得的纱线;
  3.用未漂白纱和漂白纱纺成多股纱线或缆线。
  (三)着色(染色或印色)纱线
  1.染成彩色(不论是否整体染色,但白色或易褪色除外)或印色的纱线,以及用染色或印色纤维纺制的纱线;
  2.用各色染色纤维混合纺制或用未漂白或漂白纤维与着色纤维混合制得的纱线(夹色纱或混色纱),以及用一种或几种颜色间隔印色而获得点纹印迹的纱线;
  3.用已经印色的纱条或粗纱纺制的纱线;
  4.用未漂白纱和漂白纱与着色纱纺成的多股纱线或缆线。
  上述定义作相应调整后适用于第五十四章的单丝、扁条或类似产品。
  (四)未漂白机织物
  用未漂白纱线织成后未经漂白、染色或印花的机织物。这类织物可用无色浆料或易褪色染料处理。
  (五)漂白机织物
  1.经漂白、染白或用白浆料处理(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的成匹机织物;
  2.用漂白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3.用未漂白纱线和漂白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六)染色机织物
  1.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染成白色以外的其他单一颜色或用白色以外的其他有色整理剂处理的成匹机织物;
  2.用单一颜色的着色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七)色织机织物
  除印花机织物以外的下列机织物:
  1.用各种不同颜色纱线或同一颜色不同深浅(纤维的自然色彩除外)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2.用未漂白或漂白与着色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3.用夹色纱线或混色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不论何种情况,布边或布头的纱线均可忽略不计。
  (八)印花机织物
  成匹印花的机织物,不论是否用各色纱线织成。
  用刷子或喷枪,经转印纸转印、植绒或蜡防印花等方法印成花纹图案的机织物亦可视为印花机织物。
  上述各类纱线或织物如经丝光工艺处理并不影响其归类。
  上述第(五)至(八)项的定义在作必要修改后适用于针织或钩编织物。
  (九)平纹织物
  每根纬纱在并排的经纱间上下交错而过,而每根经纱也在并排的纬纱间上下交错而过的织物组织。
  二、(一)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的第五十六章至第六十三章的产品,应根据本类注释二对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或品目58.09的此类纺织材料产品归类的规定来确定归类。
  (二)运用本条规定时:
  1.应酌情考虑按归类总规则第三条来确定归类;
  2.对由底布和绒面或毛圈面构成的纺织品,在归类时可不考虑底布的属性;
  3.对品目58.10的刺绣品及其制品,归类时应只考虑底布的属性,但不见底布的刺绣品及其制品应根据绣线的属性确定归类。
  第五十章 蚕丝
  第五十一章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注释】
  本协调制度所称:
  一、“羊毛”,是指绵羊或羔羊身上长的天然纤维;
  二、“动物细毛”,是指下列动物的毛:羊驼、美洲驼、驼马、骆驼(包括单峰骆驼)、牦牛、安哥拉山羊、西藏山羊、喀什米尔山羊及类似山羊(普通山羊除外)、家兔(包括安哥拉兔)、野兔、海狸、河狸鼠或麝鼠;
  三、“动物粗毛”,是指以上未提及的其他动物的毛,但不包括制刷用鬃、毛(品目05.02)以及马毛(品目05.11)。
  第五十二章 棉 花
  【子目注释】
  子目5209.42及5211.42所称“粗斜纹布(劳动布)”,是指用不同颜色的纱线织成的三线或四线斜纹织物,包括破斜纹组织的织物,这种织物以经纱为面,经纱染成一种相同的颜色,纬纱未漂白或经漂白、染成灰色或比经纱稍浅的颜色。
  第五十三章 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
  第五十四章 化学纤维长丝;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

  【注释】
  一、本协调制度所称“化学纤维”,是指通过下列任一方法加工制得的有机聚合物的短纤或长丝:
  (一)将有机单体物质加以聚合而制得,例如,聚酰胺、聚酯、聚烯烃、聚氨基甲酯;或通过上述加工得到的聚合物经化学改性制得(例如,聚乙酸乙烯酯水解而制得的聚乙烯醇);
  (二)将天然有机聚合物(例如,纤维素)溶解或化学处理制成聚合物,例如,铜铵纤维或粘胶纤维;或将天然有机聚合物(例如,纤维素、酪蛋白及其他蛋白质或藻酸)经化学改性制成聚合物,例如,酸纤维素纤维或藻酸盐纤维。
  对于化学纤维,所称:“合成”,是指(一)款所述的纤维;所称“人造”,是指(二)款所述的纤维。品目54.04或54.05的扁条及类似品不视作化学纤维。
  对于纺织材料,所称“化学纤维”、“合成纤维”及“人造纤维”,其含义应与上述解释相同。
  二、品目54.02及54.03不适用于第五十五章的合成纤维或人造纤维的长丝丝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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