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编码辅导第十一类类注章注
来源:优易学  2011-10-30 14:07:1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十一类 类注、章注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注释】
  一、本类不包括:
  (一)制刷用的动物鬃、毛(品目05.02);马毛及废马毛(品目05.11);
  (二)人发及人发制品(品目05.01、67.03或67.04),但通常用于榨油机或类似机器的滤布除外(品目59.11);
  (三)第十四章的棉短绒或其他植物材料;
  (四)品目25.24的石棉、品目68.12或68.13的石棉制品或其他产品;
  (五)品目30.05或30.06的物品;品目33.06的用于清洁牙缝的纱线(牙线),单独零售包装的;
  (六)品目37.01至37.04的感光布;
  (七)截面尺寸超过1毫米的塑料单丝和表面宽度超过5毫米的塑料扁条及类似品(例如人造草)(第三十九章),以及上述单丝或扁条的缏条、织物、篮筐或柳条编结品(第四十六章);
  (八)第三十九章的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毡呢或无纺织物及其制品;
  (九)第四十章的用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毡呢或无纺织物及其制品;
  (十)带毛皮张(第四十一章或第四十三章)、品目43.03或43.04的毛皮制品、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十一)品目42.01或42.02的用纺织材料制成的物品;
  (十二)第四十八章的产品或物品(例如纤维素絮纸);
  (十三)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护腿、裹腿及类似品;
  (十四)第六十五章的发网、其他帽类及其零件;
  (十五)第六十七章的货品;
  (十六)涂有研磨料的纺织材料(品目68.05)以及品目68.15的碳纤维及其制品;
  (十七)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但可见底布的玻璃线刺绣品除外(第七十章);
  (十八)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寝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十九)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网具);
  (二十)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刷子、旅行用成套缝纫用具、拉链及打字机色带);
  (二十一)第九十七章的物品。
  二、(一)可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及品目58.09或59.02的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混合制成的货品,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那种纺织材料归类。
  当没有一种纺织材料重量较大时,应按可归入的有关品目中最后一个品目所列的纺织材料归类。
  (二)应用上述规定时:
  1.马毛粗松螺旋花线(品目51.10)和含金属纱线(品目56.05)均应作为一种单一的纺织材料,其重量应为它们在纱线中的合计重量;在机织物的归类中,金属线应作为一种纺织材料;
  2.在选择合适的品目时,应首先确定章,然后再确定该章的有关品目,至于不归入该章的其他材料可不予考虑;
  3.当归入第五十四章及第五十五章的货品与其他章的货品进行比较时,应将这两章作为一个单一的章对待;
  4.同一章或同一品目所列各种不同的纺织材料应作为单一的纺织材料对待。
  (三)上述(一)、(二)两款规定亦适用于以下注释三、四、五或六所述纱线。
  三、(一)本类的纱线(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除下列(二)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以下规格的应作为“线、绳、索、缆”:
  1.丝或绢丝纱线,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
  2.化学纤维纱线(包括第五十四章的用两根及以上单丝纺成的纱线),细度在10000分特以上;
  3.大麻或亚麻纱线:
  (1)加光或上光的,细度在1429分特及以上;
  (2)未加光或上光的,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
  4.三股或三股以上的椰壳纤维纱线;
  5.其他植物纤维纱线,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
  6.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
  (二)下列各项不按上述(一)款规定办理:
  1.羊毛或其他动物毛纱线及纸纱线,但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除外;
  2.第五十五章的化学纤维长丝丝束以及第五十四章的未加捻或捻度每米少于5转的复丝纱线;
  3.品目50.06的蚕胶丝及第五十四章的单丝;
  4.品目56.05的含金属纱线;但用金属线加强的纱线按上述(一)款6项规定办理;
  5.品目56.06的绳绒线、粗松螺旋花线及纵行起圈纱线。
  四、(一) 除下列(二)款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五十章、第五十一章、第五十二章、第五十四章和第五十五章所称“供零售用”纱线,是指以下列方式包装的纱线(单纱、股纱线或缆线):
  1.绕于纸板、线轴、纱管或类似芯子上,其重量(含线芯)符合下列规定:
  (1)丝、绢丝或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不超过85克;
  (2)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
  2.绕成团、绞或束,其重量符合下列规定:
  (1)细度在3000分特以下的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丝或绢丝纱线,不超过85克;
  (2)细度在2000分特以下的任何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
  (3)其他纱线,不超过500克;
  3.绕成绞或束,每绞或每束中有若干用线分开的小绞或小束,每小绞或小束的重量相等,并且符合下列规定:
  (1)丝、绢丝或化学纤维长丝纱线,不超过85克;
  (2)其他纱线,不超过125克。
  (二)下列各项不按上述(一)款规定办理:
  1.各种纺织材料制的单纱,但下列两种除外:
  (1)未漂白的羊毛或动物细毛单纱;
  (2)漂白、染色或印色的羊毛或动物细毛单纱,细度在5000分特以上;
  2.未漂白的多股纱线或缆线:
  (1)丝或绢丝制的,不论何种包装;
  (2)除羊毛或动物细毛外其他纺织材料制,成绞或成束的;
  3.漂白、染色或印色丝或绢丝制的多股纱线或缆线,细度在133分特及以下;
  4.任何纺织材料制的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
  (1)交叉绕成绞或束的;
  (2)绕于纱芯上或以其他方式卷绕,明显用于纺织工业的(例如,绕于纱管、加捻管、纬纱管、锥形筒管或锭子上的或者绕成蚕茧状以供绣花机使用的纱线)。
  五、品目52.04、54.01及55.08所称“缝纫线”,是指下列多股纱线或缆线:
  (一)绕于芯子(例如,线轴、纱管)上,重量(包括纱芯)不超过1000克;
  (二)作为缝纫线上过浆的;
  (三)终捻为反手(Z)捻的。
  六、本类所称“高强力纱”,是指断裂强度大于下列标准的纱线:
  尼龙、其他聚酰胺或聚酯制的单纱—60厘牛顿/特克斯;
  尼龙、其他聚酰胺或聚酯制的多股纱线或缆线—53厘牛顿/特克斯;
  粘胶纤维制的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27厘牛顿/特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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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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