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 类注、章注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第十六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用第二章、第三章及品目05.04所列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肉、食用杂碎、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二、本章的食品按重量计必须含20%以上的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对于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前述产品的食品,则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产品归入第十六章的相应品目。但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品目19.02的包馅食品和品目21.03及21.04的食品。
【子目注释】
一、子目1602.10的“均化食品”,是指用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食品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肉粒或食用杂碎粒。归类时该子目优先于品目16.02的其他子目。
二、品目16.04或16.05项下各子目所列的是鱼及甲壳动物的俗名,它们与第三章中相同名称的鱼及甲壳动物种类范围相同。
第十七章 糖及糖食
【注释】
本章不包括:
一、含有可可的糖食(品目18.06);
二、品目29.40的化学纯糖(蔗糖、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除外)及其他产品;
三、第三十章的药品及其他产品。
【子目注释】
子目1701.11及1701.12所称“原糖”,是指按重量计干燥状态的蔗糖含量低于旋光读数99.5°的糖。
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品目04.03、19.01、19.04、19.05、21.05、22.02、22.08、30.03、30.04的制品。
二、品目18.06包括含有可可的糖食及注释一以外的其他含可可的食品。
第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 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但品目19.02的包馅食品除外;
(二) 用粮食粉或淀粉制的专作动物饲料用的饼干及其他制品(品目23.09);
(三) 第三十章的药品及其他产品。
二、品目19.01所称:
(一) “粗粒”是指第十一章谷物的粗粒;
(二) “细粉”及“粗粉”,是指:
1.第十一章谷物的细粉及粗粉;
2.其他章植物的细粉、粗粉及粉末,但不包括干蔬菜、马铃薯和干豆类的细粉、粗粉及粉末(应分别归入品目07.12、11.05和11.06)。
三、品目19.04不包括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超过6%或用巧克力完全包裹的食品或品目18.06的其他含可可食品(品目18.06)。
四、品目19.04所称“其他方法制作的”,是指制作或加工程度超过第十章或第十一章各品目或注释所规定范围的。
第二十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用第七章、第八章或第十一章所列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蔬菜、水果或坚果;
(二)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
(三)品目19.05的烘焙糕饼及其他制品;
(四)品目21.04的均化混合食品。
二、品目20.07及20.08不包括制成糖食的果冻、果膏、糖衣杏仁或类似品(品目17.04)及巧克力糖食(品目18.06)。
三、品目20.01、20.04及20.05仅酌情包括用本章注释一(一)以外的方法制作或保藏的第七章或品目11.05、11.06的产品(第八章产品的细粉、粗粉除外)。
四、干重量在7%及以上的番茄汁归入品目20.02。
五、品目20.07所称“烹煮制成的”,是指在常压或减压状态下,通过减少产品中的水分或其他方法增加产品粘稠度的热处理制得的。
六、品目20.09所称“未发酵及未加酒精的水果汁”,是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标准见第二十二章注释二)不超过0.5%的水果汁。
【子目注释】
一、子目2005.10所称“均化蔬菜”,是指蔬菜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蔬菜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蔬菜粒。归类时,子目2005.10优先于品目20.05的其他子目。
二、子目2007.10所称“均化食品”,是指果实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食品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果粒。归类时,子目2007.10优先于品目20.07的其他子目。
三、子目2009.12、2009.21、2009.31、2009.41、2009.61及2009.71所称“白利糖度值”,是指在20°C时直接从白利糖度计读取的度数或从折射计读取的以蔗糖百分比含量计的折射率,在其他温度下读取的数值应折算为20°C时的数值。
第二十一章 杂项食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 品目07.12的什锦蔬菜;
(二) 含咖啡的焙炒咖啡代用品(品目09.01);
(三) 加香料的茶(品目09.02);
(四) 品目09.04至09.10的调味香料或其他产品;
(五) 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但品目21.03或21.04的产品除外;
(六) 品目30.03或30.04的药用酵母及其他产品;
(七) 品目35.07的酶制品。
二、上述注释一(二)所述咖啡代用品的精汁归入品目21.01。
三、品目21.04所称“均化混合食品”,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配料,例如,肉、鱼、蔬菜或果实等,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小块配料来源考试大网。
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 本章的产品(品目22.09的货品除外)经配制后,用于烹饪而不适于作为饮料的制品(通常归入品目21.03);
(二) 海水(品目25.01);
(三) 蒸馏水、导电水及类似的纯净水(品目28.53);
(四) 按重量计浓度超过10%的醋酸(品目29.15);
(五) 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
(六) 芳香料制品及盥洗品(第三十三章)。
二、本章及第二十章和第二十一章所称“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应是温度在20℃时测得的浓度。
三、品目22.02所称“无酒精饮料”,是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不超过0.5%的饮料。含酒精饮料应分别归入品目22.03至22.06或品目22.08。
【子目注释】
子目2204.10所称“汽酒”,是指温度在20℃时装在密封容器中超过大气压力3巴及以上的酒。
第二十三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注释】
品目23.09包括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配制动物饲料,这些饲料是由动、植物原料加工而成的,并且已改变了原料的基本特性,但加工过程中的植物废料、植物残渣及副产品除外。
【子目注释】
子目2306.41所称“低芥子酸油菜子”,是指第十二章子目注释一所定义的油菜子。
第二十四章 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注释】
本章不包括药用卷烟(第三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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