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笔记—海关概述
来源:优易学  2011-10-23 14:27:4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二)海关权力的内容
  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的权力主要包括:
  1.行政许可权
  包括对企业报关资格以及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储、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运输、保税货物的加工、装配等业务的许可,对报关员的报关从业许可等权力。
  2.税费征收权
  包括代表国家依法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对特定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减征或免征关税;以及对经海关放行后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物品,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依法补征、追征税款的权力。
  3.行政监督检查权
  行政监督检查权是海关保证其行政管理职能得到履行的基本权力,主要包括:
  (1)检查权
  海关有权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对走私嫌疑人身体的检查,应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进行;对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海关人员可直接检查,超出这个范围,在调查走私案件时,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2)查验权
  海关有权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
  (3)查阅、复制权
  此项权力包括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4)查问权
  海关有权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进行查问,调查其违法行为。
  (5)查询权
  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6)稽查权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规定,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检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查询被稽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封存有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封存被稽查人有违法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等。
  4.行政强制权
  海关行政强制权是《海关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保障。具体包括:
  (1)扣留权
  海关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行使扣留权:
  ①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以及与之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可以扣留;
  ②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③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对查获的走私罪嫌疑案件,应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移送海 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
  (2)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海关对超期未报货物征收滞报金;对于逾期缴纳进出口税费的, 征收滞纳金。
  (3)提取货样、施加封志权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查验货物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提取货样;海关对有违反《海关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嫌疑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对所有未办结海关手续、处于海关监管状态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有权施加封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毁封志或擅自提取、转移、动用在封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4)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进口货物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货物,海关有权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不宜长期保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等。
  (5)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内扣缴税款;
  ②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③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6)税收保全
  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在海关依法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7)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
  (8)连续追缉权
  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这里所称的逃逸,既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 自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向内(陆地)一侧逃逸,也包括向外(海域)一侧逃逸。海关追缉时需保持连续状态。
  (9)其他特殊行政强制
  ①处罚担保。根据《海关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海关依法扣留有走私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如果无法或不便扣留的,或者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应予以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当事人申请先予放行或解除扣留的,海关可要求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提供等值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在离境前未缴纳罚款,或未缴清依法被没收的违法所得和依法被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应当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的担保。
  ②税收担保。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有明显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货物、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收发货人须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才可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③其他海关事务担保。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之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须提供与其依法应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
  5.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定,由海关总署会同公安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根据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海关使用的武器包括轻型枪支、电警棍、手铐以及其他经批准可使用的武器和警械。武器和警械的使用范围为执行缉私任务时;使用对象为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使用条件必须是在不能制服被追缉逃跑的走私团体或遭遇武装掩护走私,不能制止以暴力劫夺查扣的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以暴力抗拒检查、抢夺武器和警械、威胁海关工作人员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6.行政处罚权
  海关有权对尚未构成走私罪的违法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包括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处以没收,对有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处以罚款,对有违法情事的报关单位和报关员处以警告以及处以暂停或取消报关资格的处罚等。
  7.其他行政处理权
  (1)行政裁定权
  包括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对进出口商品的归类、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等海关事务的行政裁定的权力。
  (2)行政命令权
  如对违反有关海关法律规定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退运等。
  (3)行政奖励权
  包括对举报或者协助海关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的权力。
  (4)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除了以上行政处理权以外,在进出境活动的监督管理领域,海关还具有行政立法权和行政复议权。行政立法权指海关总署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发布海关行政规章的权力;行政复议权是指有权复议的海关(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对相对人不服海关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权力。
  (三)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
  海关权力作为国家行政权的一部分,一方面,海关权力运行起到了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经济秩序,实现国家权能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客观上海关权力的广泛性、较大自由裁量等因素,以及海关执法者主观方面的原因,海关权力在行使时任何的随意性或者滥用都必然导致管理相对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对行政法治构成威胁。因此,海关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一般来说,海关权力行使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
  1.合法原则
  权力的行使要合法,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按照行政法理论,行政权力行使的合法性至少包括:(1)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资格合法,即行使权力的主体必须有法律授权。例如,涉税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只有缉私警察才能行使,海关调查人员则无此项权力。又如,《海关法》规定海关行使某些权力时应“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如未经批准,海关人员则不能擅自行使这些权力。(2)行使权力必须有法律规范为依据。《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了海关的执法依据是《海关法》、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无法律规范授权的执法行为,属于越权行为,应属无效。(3)行使权力的方法、手段、步骤、时限等程序应合法。(4)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包括海关及管理相对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适当原则
  行政权力的适当原则是指权力的行使应该以公平性、合理性为基础,以正义性为目标。因国家管理的需要,海关在验、放、征、减、免、罚的管理活动中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即法律仅规定一定原则和幅度,海关关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自己的意志,自行判断和选择,采取最合适的行为方式及其内容来行使职权。因此,适当原则是海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一条重要原则之一。为了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目前我国对海关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的法律途径主要有行政监督(行政复议程序)和司法监督(行政诉讼程序)程序。
  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海关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垂直领导方式,地方各级海关只对海关总署负责。
  5.审计机关的监督
  审计监督制度是国家法定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之一。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务院各Ⅻ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竺支,㈦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9。因此,审计机关有权依法对海关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海关办理的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6.司法机关的监督
  9的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海关执法的监督。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依@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追究海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来实现对海X权力的监督制约。由于检察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还负责对海关缉Ⅸ警察的侦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审判机关则主要通过受理海关管理相对人的诉讼申请,审§海关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维持或撤销海关原决定的处理。司法机关的监督将海关z/进出境活动的监督管理行为直接纳入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之下,对于海关及其I作人员I确行使权力,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杜绝贪赃枉法情事以及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7.管理相对人的监督
  管理相对人对海关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是海关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有关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海关行使权力及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和报关员,因而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和报关员对海关的监督是最直接、最具体的一种监督形式。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和报关员对海关监督的基本方法有批评、建Ⅵ、检举、控告和申诉等。它可以通过舆论、信访、座谈的形式直接向海关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于海关的越权或侵权行为,可向有关部门检举,直至提出控告和申诉来源考试大网。
  8.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就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对海关行政管理活动实施的监督,是社会监督的主要内容。舆论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又是其他监督形式的载体,其他监督形式都可以@过舆论I具对海关1作进行褒扬和批评。由于社会舆论的影响很大,舆论监督是海关管理相对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有力武器,也是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对海关权力监督的有效工具。
  除了以上的监督形式外,作为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海关,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的执法活④进行的监督是一种有效的层级监督。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的监督包括:海关总署对全国海£的监督、直属海关对隶属海关的监督、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海关法制机㈤对同级海关部门的监督及下级海关的监督等。上级海关认为下级海关在行政执法等管理活④中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不适当的,可以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在海关内部,海关总署机X内部部门之间或者同一级海关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海关领导与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以及海关督察机构的专门内部监督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执法监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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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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