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笔记—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来源:优易学  2011-9-26 11:21:5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一、范围
  1、海关处罚的具体行征行为;
  2、海关行政强制手段;
  3、侵犯经营自主权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4、拒绝发证等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5、对申请海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海关拒绝履行的行为;
  6、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7、纳税争议的行为
  二、管辖
  1、对海关,向作出该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总署,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3、对派出机构,向设立该机构的海关复议。
  三、程序:申请(60日)、受理(5日)、审理、决定。
  1、申请:送达或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
  两个或两个以上就相同事项申请复议时,以后一个为准并案复议。
  2、不予受理的情形: (15日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① 申请人主体资格不合法
  ② 超法定复议期限,且无法律规定特殊情况的
  ③ 不属复议范围的
  ④ 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受理的
  3、决定的种类:
  ① 维持
  ② 限期被申请人履行职责
  ③ 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④ 撤销原行政行为

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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