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无代价抵偿货物(免税、免证;重点掌握,经常考综合题)
(一)含义
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规格等原因,由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与原货相同的货物。
两类:一是短少补偿;二是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补偿。
前提:前后更换的货物税则号列必须相同。
(二)特征
1、免证
2、免税(有差异的,计算差额,多退少补)
(三)报关程序
1、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引起的无代价补偿货物
(1)退运进出境
在退运时,不征税
(2)放弃、交由海关处理
海关出具证明,凭以申报进口货物
(3)不退运、也不放弃
按照海关接受无货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的规定办理,缴税,交证。
2、申报期限
应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口之日起3年。
3、无货价抵偿货物报关应提供的单证
进口或出口共同单证:报关单和基本单证。
(1)进口:A、原进口报关单;B、退运报关单、放弃证明,缴税证明(补偿货物);C、原进口货物缴税证明或“征免税证明”。C、索赔协议
(2)出口:A、原进口报关单;B、退运报关单、缴税证明(补偿的货物);C、原出口纳税书;D、索赔协议。
还可以提供:检验证明
五、进出境修理物品(担保免税)
(一)含义
指进出境修理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及维修所需进出口的原材料、零部件。
(二)特征
1、进境维修提供担保后免税,并全程监管;亦可按保税货物办理。
2、出境修理:A、在保修期内的且免费维修的,免征税;B、在保修期外、收费维修的,按修理费和所需材料费审定完税价格后征税。
(三)报关程序
1、进境修理货物
进境时:持“维修合同”或“原出口合同”及其他单证,担保后进口申报;
在境内:6个月内+6个月复运出境,海关全程监管
复出境时:原修理货物进口报关单
复出境后:申请销案。A、正常销案,退还保证金或撤销担保;B、未复出境的,正常进口。
2、出境修复货物
出境时:同上
在境外:6个月+6个月
复进境时:申报境外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和材料费,按此征收税费(如为0,则免征);
超过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征税。
六、出料加工货物
(一)含义
含义:利用境外技术进行加工后复运进境
目的:为了借助国外先过的技术以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档次
前提:只有在国内现有技术无法达到时必须到境外进行某道工序的加工
不能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
(二)报关程序
1、备案
主管海关备案,出具“出料加工登记手册”
2、境外加工的期限
为6个月+3个月
3、进出境申报
(1)出境申报
提交登记手册、出口报关单、货运单据。免交许可证,担保后免税。
(2)进境申报
复运进口时,提交登记手册、进口报关单、货运单据。
以加工费、材料费、运输费、保险费为完税价格征收进口税。
4、核销
复进境后,申请核销,退还担保金
在允许期限外进境的,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征税,并将担保金转为货款。
七、溢卸、误卸、放弃货物和超期未报货物
(一)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
1、含义
溢卸:未列入或者多于进口载货清单、运单中的货物
误卸:搞错卸货港(站)的货物(国内或国外)
2、报关程序
(1)溢卸货物由原收货人接受的,应向进境地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缴税、交证。
(2)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将溢卸货物抵补短卸货物的,经原收货同意,填报关单申报。
A、同一运输工具、同一品种货物。
B、非同一运输工具或同一运输工具非同一航次之间抵补的,仅限于同一运输公司、同一发货人、同一品咱。
(3)误卸货物,按退运境外或按转关办理。
(4)原收货人不接受或不办理溢卸、误卸货物手续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可在国内销售,由购货人办理相关进口手续。
(5)卸货日3个月内申请退运。+3个月。超出期限的,海关依法变卖。
(6)不宜长期保存的,可提前变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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