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笔记—保税加工货物
来源:优易学  2011-9-13 19:03:3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五、出口加工区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出口加工区概述
  1、含义:经国务院核准后成立,海关对保税加工进出口货物实行封闭式监管的特定区域。
  2、功能:保税加工
  内设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加工企业、专为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和运输企业。
  不准开展商业零售、转口贸易、不得在加工区居住、不得建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
  除安全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不得居住在区内。
  3、海关监管:
  24小时全天候隔离封闭监管(设立关卡)
  区内各种类型企业与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境外进区货物全额保税(自用的生产,设备,物资,除交通车辆和生活用品外,预以免税,属于特定减免税货物。
  区内运住境内区外货物按进口货物办理报关,按制成品交证交税
  境内区外进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交证交税,可办理出口退税。
  (二)、报关程序:
  1、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报关:备案清单报关
  注意:如果是跨关区进出口加工区货物,按转关运输中的直转方式办理
  同一直属海关的关区内进出境的出口加工区货物,按直通式报关。
  (1)境外货物动入出口加工区
  a、进境报关流程: (转关运输主管部门:海关物流监控部门)
  ①、口岸录入转关数据,持“转关货物申报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办理转关;
  ②、审核,发送加工区海关转关申报电子数据,加封汽车;
  ③、加工区海关物流监控部门核销“汽车载货登记簿”,发送电子回执给口岸海关;
  收货人录入“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持“账册编号”、“运单”、“发票”、“箱单”等进境报关;
  ④、查验放行;签发“备案清单证明联”。
  (2)出口加工区运住境外:
  ①、加工区海关录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持“账册编号”“发票”、“箱单”、“运单”等出境报关;
  ②、录入转关申报数据, 并持“转关货物申报单”“汽车载货登记簿”向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办理转关;
  ③、审核,发送口岸海关电子转关数据,加封汽车;
  ④、口岸海关转关核销“汽车载货登记簿” ,并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给加工区海关;
  ⑤、货物离境,口岸海关核销“清洁载货清单”,反馈加工区海关;
  ⑥、加工区海关签发“备案清单证明联”。
  ⑦、加工企业核销
  2、出口加工区与境内区外其他地区之间货物报关:
  (1)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内区外 :先进口报关后出口报关
  ①、 区外企业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凭“证”、发票、装箱单、进口报关加工区海关;
  ②、 区内企业凭“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帐册编号”、发票、装箱单”出口报关加工区海关;
  ③、 向区外企业核发“进口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向区内企业核发“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出境收汇证明联”。
  (2)境内区外货物进区 :先出口报关后进口报关
  ①、区外企业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凭“证”、发票、装箱单等出口报关加工区海关;
  ②、区内企业凭“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电子帐册编号”、发票、装箱单进口报关加工区海关;
  ③、查验放行;
  ④、向区外企业核发“出口报关单收汇证明联”;向区内企业核发“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境付汇证明联”。
  (3)加工区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直接或通过保税仓库转入其他加工区、保税区加工后复出口)
  ①、深加工结转业务的核批:
  转出入双方两区管委会批核;/ 两区外企业商务部门的核批。(加工贸易业务核准)
  免证但不免5证
  ②、非监管区的备案结转:
  转入企业转入地海关备案;持“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申请表”“转入计划”
  加工企业加工区海关转出备案;持“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申请表”“转出计划”
  实际收发货(30日之内,分批或集中)
  转入企业填制“报关单”进口报关;转出企业填制“结转出口备案清单”办理出口
  (30日之内,分批或集中)
  ③、两监管区的备案结转。
  各自办理备案
  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运、退换的,按退动货物或退换货物办理相关手续。
  (三)监管和报关要点
  1、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领证。(禁止货物,不得进区;如因技术,须进区加工工序的,报商务部批准,不退税);
  2、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按进货物报关,交证缴税,但免交缓税利息;
  A、边角料、残次品、废品应复运出境;
  B、留境需海关核准,按状态归类并征税,免证(不免环保证);销毁的,经管委会和环保部门批准,海关办理出区手续,免税、证。
  C、内销制成品(残次品),交税。
  3、加工区内企业开展贸易业务,不实行“银行台帐”制,电子帐册滚动累加、扣减,6个月核销一次。
  4、加工区内企业需将模具、半成品运出区加工
  需加工区海关批准,由区外企业,向加工区海关缴纳货物应征税等值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办理出区手续。
  在6个月内运回加工区,区内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提交运出加工区时填写的“委托区外加工申请书”及有关单证,办理验放核销手续,退还保证金和撤销保函。
  5、境内区外运进区内供区内企业使用货物,缴税交证,办理出口退税。
  6、在境内测试、检验和展示的产品,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
  运住境内区外的,应报主管海关核准,保留产品样本,不得用于境内区外加工,60天内运回加工区,可申请延长30天。
  六、珠海园区(保税区和出口加区合二为一)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新增内容)
  (一)概述
  1、含义和业务范围
  (1)含义
  珠澳跨境工业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在珠海和澳门之间的关境线上,由中国海关和澳门海关共同监管。由珠海园区和澳门园区两部门组成。
  珠海园区按中国《海关法》监管,澳门园区按特别行政区监管。
  珠海园区具有双重性: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功能(保税物流、保税加工、国际贸易)。
  (2)业务范围
  以下可以开展:
  ——加工制造
  ——检测、维修、研发
  ——拆解、翻新
  ——储存进出口货物以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国际中转
  ——商品展示、展销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加工和物流业务
  以下禁止:
  ——法、规规定的,不得进区。
  ——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
  ——除安保值班人员外,不得在园区居住。
  2、海关监管
  (1)对园区的监管
  全封闭管理,设立关卡
  (2)对园区内企业的管理
  A、区内企业应具有法人资格,拥有营业场所。
  B、经直属海关批准,区外法人可以园区设立分支机构。
  C、按《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办法》、《会计法》执行相关规定。
  D、实行电子账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
  E、计算机网络管理,便于海关查阅相关数据
  (3)对加工贸易的管理
  自开展业务之日起,每年向园区海关报核,30天内予以核销,相关帐册、原始单证自核销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
  (4)特殊情况管理(5日内书面报告海关)
  不可抗力导致损坏、灭失的,向海关提供保险、鉴定部门的证明。经核销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无值的,应办理核销和免税
  ②进境货物损坏,可再利用的,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退运手续;运住区外的,由区内企业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按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办理海关手续;
  ③境内区外进入园区损坏的,可再利用的且退换的,可以退换为同一品外、规格、数量、价格的货物,且向园区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因主观保管不善:
  ①境外进区的货物,以进园区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的税率、汇率,缴税;
  ②境内区外进区的货物,应当缴纳出口时退还的税款。
  (5)对区内企业之间货物流转的管理(自由流通,双方企业各自备案);
  (6)对进区人员携带货物,物品的管理
  通过专用通道进出区的,应以自用合理数量和旅途需要为限
  以下货物,可以由区内企业指派专人自行运输:
  ①价值1万美元内;
  ②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区至外退换的货物;
  ③已纳税货物
  ④不要求出口退税货物
  (二)报关程序
  1、与境外之间,凭“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备案,可集中申报,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1)保税(为加工出口产品而需要的零配件、转口货物或储存的货物和展览品、样品)
  (2)免税
  自建所需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自用办公用品及维修配件、物资、设备等;运出境的货物
  (3)征税(保税和免税范围外的,应征税)
  2、与境内之间
  (1)出区,视同进口,征税、交证
  A、运往区外的,由区内企业填制“备案清单”向园区海关办理申报,区外企业填制进口报关单向园区海海申报。
  B、跨关区配送或异地跨关区到园中提取货物,可以在园区海关申报,也可以异地企业所在地海关申报。
  ①CEPA货物出区
  从园区进入境内区外的,持CEPA原产地证的,按零关税优惠。
  ②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货物出口(按流向办理)
  ③免税货物出区(按出区时状态征税,提交配额、许可证件)
  ④残次品、边角料出区
  产生的残次品内销:按状态征税,交证。
  产生的边角料、废品、包装物料:经批准出区的,应交税,免证。属于《禁止进口废物目录》的,凭批件办理出区手续。
  ⑤出区外发加工
  ——出区手续:凭加工合同、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区内企业签章确认的生产能力状况办理相关手续。
  ——加工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产品,不运回的需征税。
  ——核销手续:运回园区后,凭外发加工申请书及有关单证,办理验放核销手续。
  ⑥出区展示(按暂时进境货物处理,见第六节)
  ⑦出区检测、维修
  ——出区手续:向园区海关申请,经核准、登记后,可运出。保留模具所生产的产品样本。
  ——出区期限:不得超过60天,可延长30天。
  ——运回手续:应当原物运回;有更新、更换的,原零配件应运回。更换的零配件可退税。
  ⑧退运出区
  凭注册地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或还税证明、出口单证,经园区海关批准,可以退运。
  已办理退税和未还税的,按进口货物办理,征税、交证。
  ⑨集中申报(期限为30天,不得跨年度办理)
  出区进入境内区外的货物,可经批准后集中申报,如需征税,按每次货物出区海关接受申报之日的税率、汇率。
  (2)进区(境内区外进区视同进口)
  ①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货物进区
  按正常出口办理,交税、交证。
  出口退税(除下述外,可办理退税):
  ——进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不签发退税联。
  ②原进口货物进区
  区外进口又进区的货物,不退还原进口时缴纳的税款。
  ③出区外发加工运回
  外发加工是使用的料件该交税的缴税。
  ④进区不再出区的物资
  企业自用不再出区的,区内企业向海关提供清单,经批准放行。
  ⑤进区商品展示(见第六节)
  ⑥进区集中申报(同上述9)

上一页  [1] [2] [3] [4] 

责任编辑:xiaohan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