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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机关2008年招考录用人民警察简章
来源:优易学  2011-12-12 13:35:2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公考书店
 江苏省公安机关2008年招考录用人民警察简章


  江苏省公安机关2008年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工作与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一并进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461名。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通[2007]321号)和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精神,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条件

  报考人民警察除符合2008年招考公务员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自愿从事公安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和忠诚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三)符合招考职位所规定的专业、学历等条件和要求;

  (四)年龄在25周岁以下。

  (五)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机警敏捷,无残疾,无重度平跖足,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色弱,无纹身,肤表无异常,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无传染性疾病。肝功能检查各项指标正常,双眼单裸视力(标准对数视力)在4.8(含)以上,男性身高为170厘米(含)以上,女性身高160厘米(含)以上。

  (六) 具有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的,以及报考人民警察计算机、外语、法医、审计、通信等专业类职位的本科学历考生,年龄放宽至30周岁,男性身高可放宽为168厘米(含)以上,女性身高可放宽为158厘米(含)以上,矫正视力达到5.0。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过党(团)纪、记过以上(大学期间)处分的:

  4、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

  6、直系血亲、配偶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直系血亲、配偶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者;

  7、其他不宜进入公安队伍的。

  二、招考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本次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报名工作,采取现场目测+心理素质测评+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现场目测内容为体表、身高、视力,心理素质测评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通过现场目测和心理素质测评的考生,再进行网络报名。未通过现场目测和心理素质测评的考生,网络报名不予审核。

  报考江苏省公安厅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

  本次招警的网络报名与全省招录公务员工作同步,即通过网络(www.jsrsks.com.cn)进行。时间:2008年1月4日至10日。

  各市县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现场目测和心理素质测评时间:2007年12月27日至31日;2008年1月4日至7日止。具体报名点见《江苏省公安机关2008年招录人民警察现场目测和心理素质测评点安排》(附件一)或各市招考简章。县级公安机关设报名点的,要会同公务员招录主管部门实施。

  (二)笔试。

  1、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根据各市招录职位要求参加A类或B类考试。

  2、笔试内容

  A类考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考试》(A)、《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A)和《申论》三科。

  B类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考试》(B)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B)两科。

  公共科目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各科目考试范围以《江苏省2008年录用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在“江苏人事网”和“江苏人事考试网”向社会公布。

  3、笔试时间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08年3月9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8:00一9:30《公共基础知识》

  10:10一11:50《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下午 2:00一4:30《申论》

  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体能测评。笔试公共科目合格的人员,按照大于1:3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体能测试人员。体能测评标准见江苏省人事厅、公安厅《江苏省公安机关招考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附件二)。

  (四)体检。体能测评合格者参加体检。体检标准除符合本简章中报考条件第五条相关规定外,其它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体能测评、体检由各市公安局会同本市招录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在面试前完成。省辖市公安局不招录人民警察的,体能测评、体检可由县(市)公安局会同本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市公安局和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指导。

  (五)资格复审:体能测评、体检合格的考生,在参加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或材料不全者,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员。

  (六)面试。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原则上按1:3的比例,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人事厅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七)政审。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计算考生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职位拟录用人数(分性别)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政审对象。政审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实施。遇有不合格者,分职位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八)录用。政审合格者为拟录用人员,由招考单位向社会公示7天后,报经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核同意,由市人事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本次市、县(区)公安机关招录的人民警察均为基层和一线单位民警,被录用人员须与公安机关签订就业协议,并明确3至5年的最低服务年限。

  三、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录用人员须参加市公安局组织的新民警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培训或试用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四、纪律与监督

  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人事部、公安部关于招考人民警察有关规定以及这次招考工作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秉公办事,严肃招考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省公安厅:025-83526136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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