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聘用合同的终止
聘用合同的终止是指聘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情形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情形时,聘用合同的效力自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①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②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③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职的;④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⑤聘用单位被撤销的。
4.聘用合同的解除
聘用合同的解除是指聘用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提前中断履行或者不再履行的行为。聘用合同可以由聘用单位或者受聘人员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聘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1)聘用合同自行解除。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2)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①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②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③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④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聘用单位同意逾期不归的;⑤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⑥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⑦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①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②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④聘用单位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3)聘用单位不能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所列的情形解除聘用合同:①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⑤自接收之日起,聘用单位接收聘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在3年内及内调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在2年内的;⑥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⑦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告知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①在试用期内的;②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③聘用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④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⑤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⑥依法服兵役的。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单位。
5.受聘人员不能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①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点)科技攻关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②被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其他单位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③从事国家安全、机密工作,或者离开国家安全、机密工作岗位后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④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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