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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专题六
来源:优易学  2010-1-19 10:37:4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公考书店

专题六 法人一般 
[母法条] 
第37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成立; 
(二)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38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48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50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相关法理] 
法 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传统民法的两大法定民事主体之一。在本专题中,我们会讲述到法人特征,法人分类,法人与其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法人成员、法人雇员之 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还会论述到法人成立、变更与终止及为相应登记手续的知识点。以上知识点,不仅是学习民法之最一般基础,也是学习商法、经济法尤其是公司法、破产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的基础,同时对学习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担保法等亦大有帮助。可以说,不深 入理解法人的一般知识,是难以深入学习民法的基本原理的。 
[知识点及实例] 
1.法人特征 
现代民法认为,法人具有三大基本特征,使之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得以区别开来。 
(1)独立人格 
法人一经成立即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故组成法人的某一自然人退出或死亡,不影响法人之续存,此点区别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2)独立财产 
法 人财产由两部分构成:①一部分是出资者的出资财产;②一部分是经营积累之财产。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所有权。故企业法人出资者一经出资即丧失了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转归法人所有。拥有独立财产,是法人人格得以独立并能承担独立责任的物质基础,也是法人企业区别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一大特点。 
(3)独立责任 
即 法人以其独立财产对外承担独立责任。与此相连的一个概念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法人成员仅以其出资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对超出此范围的责任, 法人成员概不承担,而法人是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的。但人们常谓:“法人有限责任”。乍听起来好象承担有限责任的主体是法人,其实不然,真正的 主体应为法人成员(即出资人,如公司股东)。所谓成为承担有限责任的主体,也就意味着法人成员成为享有有限责任利益的人。这一点,使法人成员的风险远小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更远小于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其承担无限责任) 
2.法人分类 
由于中国和外国立法分类标准的不同,往往会出现某个法人(种概念)属于不同种类的法人范畴(属概念)的情形,这是一个难点。 
上述中外法人分类的总外延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具体分类标准的差异,导致具体分类的极大不同。从外延上看,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 外国法上的“公法人”大致相当于中国法上的“机关法人”; 
② 外国法上的“营利法人”大致相当于中国法上的“企业法人”; 
③财团法人这一概念为外国法独有,我国法无对应概念; 
④外国法上的“社团法人”相当于中国法上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与中国的“社会团体法人”相去甚远。其中“公益法人”相当于我国法上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法人:工厂,厂矿,商店,农场等 
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权力机关/军事/行政/审判/检察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会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法人,营利法人 
财团法人 
3.法人成员 
法人成员就是指法人出资人,以公司法为例,公司法人成员就是公司股东,公司法人由多个成员组成(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除外),法人与法人成员在人格、财产、责任上均相互独立。法人成员有参与法人机关(股东大会)等权利。 
4.法人机关 
法 人机关指依法律、条例、章程规定产生的,设立于法人内部的,不需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对内管理法人事务的组织或个人。以 股份公司为例,其法人机关包括:股东大会(权利机关)、董事会(义务执行机关)、监事会(监督机关)、总经理(辅助业务执行机关)。 
法人机关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与法人之间属于民法上的“代表关系”。故如无相反证据,法人机关的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5.法人雇员 
即法人工作人员。雇员与法人在内部关系上属劳动合同关系,雇员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属委托代理关系。如一公司法人的一个业务员对外代理公司签订合同时,需持有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可能构成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参见《合同法》第48-49条) 
依《民法通则》第43条,法人对其雇员的职务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对职务行为以外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6,法定代表人: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民法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惟一法定代表人 
也是劳动合同关系,属于雇员范畴 
7,分支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职能机构:不具有任何民事主体资格(以其名义出具的担保合同是无效合同 
8,法人设立,成立 
原则: 机关法人----特许主义 
事业单位----特许主义(不需登记的) 
行政许可主义(核准主义) 
有限公司----严格准则主义(核准主义为例外) 
股份公司----核准主义 
非公司企业法人-----核准主义 
设立方式:命令设立/发起设立/募集设立/捐助设立 
不需要登记的,从设立时起取得法人资格 
需登记的,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不经核准登记,不得以法人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设立失败的责任: 
设立费用及所生债务由发起人(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由发起人负连带返还义务并加算同期存款利息 
设立过程中有过失致公司利益受损害的,发起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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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y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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