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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民事责任的分类
来源:优易学  2010-1-19 10:33:3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公考书店

 

(五)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过错推定责任 
1.构成要件有: 
①有加害行为——即有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而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行为的行为。 
②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③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承担责任的主体:施工人——施工作业的整体承担人,不是具体进行该劳动的人 
(六)建筑物等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过错推定责任 
1.构成要件有: 
①建筑物或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的事实 
②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③倒塌、脱落、坠落的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④推定过失: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负赔偿责任 
2.承担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3.免责事由:不可抗力,且自己已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 
案例 
蒋某因公出差到某市一家旅馆住宿,夜晚在房间休息时,天花板上的吊灯突然脱落,正好砸到蒋某身上,致使蒋某身上多处受伤,为此,蒋某花去医疗费2093元。于是,蒋某要求旅馆赔偿损失,但旅馆老板不同意,理由是吊灯属于某装修队安装的,旅馆本身没有过错。蒋某只得又去找某装修队,但该装修队认为,吊灯脱落是由于吊灯经多年使用螺丝磨损严重造成的,装修队不承担责任。两家相互推诿,蒋某于是诉至法院。 
[问题]1.本案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2.本案中旅馆、装修队的责任如何认定? 
(七)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主体和免责情形 ——无过错归责原则 
1.其构成要件是: 
①需要有饲养的动物伤人的事实。 
②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③动物加害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承担者: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者不能以自己对动物的致损后果没有过错来主张免责, 
3.免责事由: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或动物致损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的 
(八)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主体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无过错责任 
1.构成要件是: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加害行为 
②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③被监护人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有监护关系的存在 
2.承担责任的主体:监护人承担 
2.责任承担:第三人过错;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 
①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者首先是被监护人的独立财产。其次由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予以适当赔偿。 
②监护人不能以自己已尽了监护职责为由对被监护人的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主张免责, 
③但是,如果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职责,但未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可以主张减轻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案例 
1995年7月1日晚9点。某市赵某驾驶一辆前进牌大卡车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一辆夏利牌出租汽车相撞,刘某驾驶的汽车被撞翻到路边,正巧高某路过,来不及躲避,被压在车下,结果高某的右臂被压断。经过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赵某、刘某都违反交通规则,车速超过了正常标准;高某行走在人行道内,并无违章现象。高某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万元,而且右臂残废已不可避免,对以后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困难。为此,高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刘某负连带赔偿责任,支付全部医疗费及今后的生活补助费。 
[问题]1.赵某、刘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为什么? 2.本案中高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怎样承担? 
(九)共同侵权行为(概念和特征) 
共同侵权行为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和单独侵权行为相比,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复合性,即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存在。 
(2)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的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造成损害的原因。行为的共同性并不以数个行为人共同的意思联络为要件 
(3)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加害行为造成了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结果。 
六、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全部掌握) 
(一)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简称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 
1.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 
2.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 
3.违约责任原则上是合同义务人向合同权利人承担责任。 
(二)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其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这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 
2.客观上要有违约行为,表现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个方面 
3.违约造成了损失。 
4.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5.主观上存在过错 
(三)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 
3.支付违约金。 
4.赔偿损失。 
(四)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损失赔偿额相当于违约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得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可预见性原则: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过分少的,可以增加 
3.减轻损失原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4.过失相抵原则: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 
(五)违反合同的免责理由 
违反合同的免责理由主要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水灾、旱灾、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强制力量。 
(六)责任竞合 
1.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只允许当事人主张选择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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