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优易学 >> 公务员 >> 政法干警 >> 民法学 >> 民法知识 >> 正文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民事责任的分类
来源:优易学  2010-1-19 10:33:3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公考书店

一、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1.侵权行为是非表意行为,也称事实行为。 
2.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3.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既有积极行为,又有消极行为。 
4.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的违法行为。 
二、一般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是: 
1.损害后果 
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过错。 
三、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指被控侵权的一方在承认损害事实的情况下据以对抗他方诉讼请求的某种相反事实。它必须是积极事实,并具有对抗性。 
1.正当理由。指据以主张被诉行为有合法根据或正当性,因而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 
①依法执行职务 
②正当防卫。 
③紧急避险。 
④自助行为。 
⑤受害人同意 
2.外来原因。指行为人主张构成损害发生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自己不应承担或者不应单独承担民事责任的某种外部事件或他人行为, 
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一种应用广泛的抗辩事由。 
不可抗力,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a)它必须独立存在于人的行为之外,既非当事人的行为所派生,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左右。 
b)它必须构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c)它必须具有人力不可抗拒的性质。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②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损害结果的发生为行为人所不能预见口。 
③受害人的过错。作为抗辩事由的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因故意或过失而未能尽到保护自己所应尽的义务,从而与加害人的行为一起,造成了损害的发生。 
④第三人的行为。如果损害发生的过程中有第三人行为的介人,而且该行为是构成损害的唯一直接原因,从而切断了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链环,则被告不负民事责任。 
四、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1.概念:是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行为、物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人损害的,依据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特征: 
①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类型、法律后果、免责事由 
②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不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的原则 
③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第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④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行为往往存在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分离的现象 
五、几类特殊的侵权行为 
(一)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过错推定原则 
1.构成要件 
①行为主体是法人的工作人员或者法人的雇用人 
②是在执行法人职务时的违法行为 
③上述主体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客观的损害后果 
④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2.承担责任的主体:国家机关以为得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二)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无过错责任规则原则 
1.构成要件 
①产品有缺陷 
②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事实 
③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2.承担责任的主体:制造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他们赔偿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无过错责任 
1.构成要件 
①须有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行为 
②有损害结果 
③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承担责任主体:由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负担责任。作业人是高度危险作业的所有者、归属人。 
案例 
1993年5月,某县电力公司经批准架设的10万伏高压电线路,与刘某的私有平顶房屋之间垂直距离大于4米。1998年4月,刘某未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将平顶房加盖为三层半楼房,东边三楼阳台与高压电线之间的最近距离约40厘米,当地电力部门对刘某的翻建行为未加阻止。1998年7刀,孙某到刘某家度暑假,晚上在阳台乘凉时,被高压电线所吸而触电受伤,经过某县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其伤情属于重伤范围。同年9月,孙某向某县法院起诉,要求电力公司承担责任。 
[问题]1.电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其归责原则是什么? 2。刘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其归责原则是什么?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无过错责任 
1.构成要件 
①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环境污染行为 
②须有损害事实 
③污染环境行为与污染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2.承担责任的主体:造成污染的人

[1] [2] 下一页

 

责任编辑:cyth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热门课程培训
论坛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