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来看看08年的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真题,对民法的考查同样也丝毫未少,同样是五道题,但就题目本身而言,难度明显有加大的趋势。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13题:
张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小卖部老板拿着账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
B。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C。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
D。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
【答案】B。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张某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题中的表述可知,张某从事的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ACD都不对。
这一题考查的是关于民事行为的能力的相关问题,实质上仍是民法的基本理论,不同的是题目和选项都是以事例的形式的出现,需要考生首先判断该事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无形中增加了难度,但如果考生对民事基本理论熟练掌握,本题仍较易解答。
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第114题:
方某在晚上牵狗散步,狗突然挣脱绳索,奔向童某(3岁),并咬伤童某。当时童某父亲正在用手机给朋友打电话。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方某应当负全部责任
B。方某和童某父亲都要承担责任
C。意外事件,方某不需要承担责任
D。童某父亲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应当负全部责任
【答案】B。本题考查的是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题所叙述的情形下,同某并未主动“逗狗”,不存在过错,狗的饲养人方某肯定要承担责任,本题的关键是同谋的父亲作为监护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出题者的本意来看,本题中“当时童某父亲正在用手机给朋友打电话”这样的字眼,应该是意在描述同谋的父亲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其也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题同上一题目相同,仍是以事例形式出现,但解答本题,仍然运用的是民法的损害赔偿内容。因此,正如之前所说,对民法的复习应抓住民法理论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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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