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职位录用计划以1︰1的比例等额确定体检人选。
报考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税务、法院、检察院系统职位和乡镇机关职位的,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发〔2005〕1号)执行,报考公安、司法部门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工作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进行。体检工作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于2009年8月25日前分别组织实施。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前还须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要求如下:
体能测评工作,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及测评实施规则组织进行。参加体能测评的人员依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1︰1的比例确定。
体能测评共4个项目,每项2.5分,总计10分,总成绩达不到7分的,不得进入体检程序。测评内容为:男子组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立定跳远、引体向上;女子组10米×4往返跑、800米跑、立定跳远、仰卧起坐。测评时间、地点由各市、州考录办另行通知。
体检、体能测评出现不合格者,按该职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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