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进入面试的人员,于2009年8月7日至10日,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根据所报考职位,分别到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复审。
其中,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未就业的往届毕业生,须另提供择业通知书(派遣证);已就业的,须另提供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报考,并由其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介绍信;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须提供所在基层单位的证明。上述有关证件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未按上述时间进行资格复审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出现的空缺名额,按所在职位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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