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融保险业
1、税收政策(5%)
(1)差额计税的:
①外汇转贷业务,借入外汇的上级行以利息收入减去利息支出后差额计税。
②融资租赁以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本期的营业额还要以直线法折算出来)
③金融商品转让以买卖差价计税。
④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水费、电费、电话费、税款、学杂费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⑤保险企业开展无赔款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⑥境内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境内保险人对境外再保险人应纳的营业税实行代扣代缴。
(2)全额计税的:
①一般贷款业务的计税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加息、罚息等。
②典当业抵押贷款的计税营业额为利息收入。
③金融经纪业(中间业务)的计税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收入。
④保险业初保业务的计税营业额为收取的保险费全额。
⑤保险业储金业务的计税营业额为储金平均余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月利率。
(3)金融保险业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收未收保费”的征税规定:
金融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和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以后收回的,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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