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业
1、税收政策(3%)
(1)差额计税:
①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对分包人或者转包人实行代扣代缴营业税。
②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由省地税局列举;未被列举,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③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设备,不含在计税营业额中。
④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2)全额计税:
①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不管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营业额中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款,一律以料工费全额计税。
②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③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④自建自用房屋建筑物,不征营业税;
自建自售房屋建筑物,缴纳两道营业税。自建行为,按照“建筑业”缴纳3%的营业税;自售行为,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5%的营业税。
自建自租房屋建筑物,按照“服务业――租赁”缴纳5%的营业税。
自建自投(投资)房屋建筑物,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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