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计税依据
注意:本部分内容包括教材中第四章的“第四节~第六节”
知识点4:营业税的计算
一、关于“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归纳
1、全额计税;营业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参见教材158页)
2、差额计税;具体参见“分行业营业税税收政策”
3、核定计税。
当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时,或者无营业额(如单位和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自建自售房屋建筑物中自建行为),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
(4)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二、关于“营业税通用税收政策(不分行业)”的规定 P162(十)
1、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营业税业务,发生退款的,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2、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营业税业务,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3、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营业税业务,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4、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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