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筑师辅导:国际建筑公约条列及相关知识
来源:优易学  2011-1-3 11:05:5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第三十一条 急救
    雇主应负责保证随时提供包括训练有素人员在内的急救,并应采取措施保证遭遇事故或得急病的工人及时就医。
第三十二条 福利
    1.应在每一建筑工地或其附近地方提供足够的饮用水。
    2.应在每一建筑工地或其附近地方,按照工人人数和工期长短提供和维护以下设施:
   (a)卫生和盥洗设备;
   (b)更衣、存衣和衣服烘干设备;
    (c)供工人就餐并在恶劣气候条件下暂停工作时躲避用的地方。
    3.应为男女工人分别提供卫生和盥洗设备。
第三十三条 信息与培训
    工人应充分而适当地:
    (a)获得他们在工作场所可能遇到事故或危害健康的信息;
    (b)获得预防和控制这些危害以及有关保护的可行措施的指导和培训。
第三十四条 事故与疾病的报告
国家法律或条例应确定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当局报告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情况。
  四、执  行 
第三十五条 
    各会员国应: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规定适当的惩罚和纠正措施,以确保有效执行本公约各项规定;
    (b)提供适当检查设施,以监督根据本公约应采取的措施的执行情况,并为这些设施提供完成任务所必须的手段,或确保已进行适当检查。
  五、最后条款 
第三十六条
    本公约修订一九三七年(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
第三十七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长登记。
第三十八条
    1.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有约束力。
    2.本公约应自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3.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1.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十年后得向国际劳工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登记之日起满一年后始得生效。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十年期满后的一年内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者,即须再遵守十年,此后每当十年期满,得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
第四十条
    1.国际劳工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的全体会员国。
    2.局长在将所送达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全体会员国时,应提请本组织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第四十一条
    国际劳工局长应将他按照以上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送请联合国秘书长进行登记。
第四十二条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应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部分修订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四十三条
    1.如大会通过新公约对本公约作全部或部分修订时,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应:
    (a)如新修订公约生效,自其生效时,会员国对新修订公约的批准,不需按照上述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为依法对本公约的立即解约;
    (b)自新修订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接受会员国的批准。
    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修订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以其现有的形式和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
   本公约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同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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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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