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筑师辅导:国际建筑公约条列及相关知识
来源:优易学  2011-1-3 11:05:5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第十七条 固定装置、机械、设备和手用工具
    1.固定装置、机械和设备,包括手动和电动工具应:
    (a)设计和制造良好并尽可能考虑到工程生理学原理;
    (b)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c)只能按设计意图使用,除非主管人员对超出原设计目的以外的使用进行了全面评估并确认此种使用无危险性;
    (d)由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人操作。
    2.如属适宜,应由制造商或雇主以使用者能看懂的方式提供适当的安全使用说明。
    3.带有压力的装置和设备应由主管人员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情况和时间进行检查测试。
第十八条 高空包括屋顶作业
    1.如对预防危险属必要,或工程的高度或坡度超过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工人、工具或其他物品或材料坠落。
    2.如工人需在以易碎材料覆盖的屋顶或其近旁或其他易于坠落的平面上工作,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工人无意中踏上易碎材料或从易碎材料处坠落。
第十九条 挖方工程、竖井、土方工程、地下工程和隧道
    任何挖方工程、竖井、土方工程、地下工程或隧道均须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以便:
    (a)通过适当的支撑或其他措施防止土块、岩石或其他物质掉落或倒塌对工人造成危险;
    (b)防止由于人员、材料或物体坠落或水涌入挖方工程、竖井、土方工程、地下工程或隧道而造成危险;
    (c)保证所有工作场所有足够的通风,以保持空气适于呼吸,并将烟雾、瓦斯、蒸气、尘土或其他杂质限制在对健康无危险和无害的水平及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限度之内;
    (d)使工人在发生火灾或水或固体物质涌入时能置身于安全处;
    (e)通过进行适当调查确定冒水或瓦斯漏气的位置,使工人免遭可能发生的地下灾难。
第二十条 潜水箱和沉箱
    1.每一潜水箱和沉箱应该:
    (a)制造良好,使用适宜和牢固的材料,并有足够强度;
    (b)具备适当装置使工人在水或固体物质涌入时能躲避。
    2.潜水箱或沉箱的建造、定位、改造或拆除必须在主管人员直接监督下进行。
    3.每一潜水箱或沉箱应由主管人员按规定的期限进行检验
第二十一条 在压缩空气中工作
    1.在压缩空气中工作只能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措施进行。
    2.在压缩空气中工作只能由经体检证明具有从事此项工作体能的工人在主管人员现场监督操作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 构架和模板
    1.构架和构件、模板、临时支架和支撑的架设只能在主管人员监督下进行。
    2.应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防止因结构一时的不坚固或不稳定对工人造成的危险。
    3.模板、临时支架和支撑应按能安全支撑可能置于其上的一切负荷的要求设计、建造和保养。
第二十三条 水上作业
    凡在水面以上或接近水面处作业,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便:
    (a)防止工人坠入水中;
    (b)营救有溺水危险的工人;
    (c)提供安全和足够的运载手段。
第二十四条 拆除工程
    当拆除任何建筑或工程可能对工人或公众造成危险时:
    (a)应按照国家法律或条例采取包括清除废弃和残余物在内的适当的预防措施、方法和程序;
    (b)拆除工作只能在主管人员监督下规划和进行。
第二十五条 照明
    在工人可能需要通过的建筑工地的每一工作场所以及任何其他地点均应提供充分和适当的照明,必要时包括手提的照明设施。
第二十六条 电
    1.一切电器设备与装置均应由主管人员建造、安装与维修,其使用应毫无危险。
    2.施工前和施工期间应采取适当措施,确定工地地下、地面或地面以上一切通电的电缆或电器的位置,并防止其对工人造成任何危险。
    3.在建筑工地铺设和维修电缆和电器应遵守全国通用的规则和标准。
第二十七条 炸药
    炸药的贮存、搬运、装卸和使用必须:
    (a)符合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条件;
    (b)由主管人员进行,并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工人和其他人员免受危害。
第二十八条 健康危害 
    1.在工人可能接触化学、物理或生物危害至可能危及其健康的程度时,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防止此类接触。
    2.上述第1款提及的预防措施应包括:
    (a)如属可能,以无害或危害较小的物质取代有害物质;或
    (b)对机械、设备装置或操作采取技术措施;或
    (c)在无法遵照上述(a)项和(b)项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包括使用个人防护用具和防护服。
    3.在要求工人进入空气中可能存在有毒或有害物质,或含氧不足,或含有易燃气体的任何地方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任何危险。
    4.建筑工地废弃物的销毁或以其他方式清除,不得危及健康。
第二十九条 防火
    1.雇主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a)避免火灾危险;
    (b)迅速有效地在刚起火时灭火;
    (c)迅速安全地撤离人员。
    2.应有足够且适当的存放易燃液体、固体和气体的方法。
第三十条 个人防护用具和防护服
    1.如其他方法均不足以保护工人,使其免遭事故危险或健康的损害,包括避免接触有害环境,则可由国家法律或条例作出规定,根据工种危险质,由雇主免费向工人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具和防护服并加以维护。
    2.雇主应向工人提供适当手段使其能使用个人防护用具,并应保证其使用得当。
    3.防护用具和防护服应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并尽可能考虑到工程生物学原理。
    4.工人必须正确使用和保管供其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具和防护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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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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