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筑师辅导:国际建筑公约条列及相关知识
来源:优易学  2011-1-3 11:05:5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第 八条
  1.凡两个或更多雇主同时在同一建筑工地从事活动时:
  (a)主承包商或实际控制或主要负责建筑工地全部活动的其他人员或机构,应负责协调安全和卫生方面规定的措施,并在符
合国家法律或条例的情况下确保这些措施得以实施;
  (b)如主承包商或实际控制或主要负责建筑工地全部活动的其他人员或机构不在建筑工地,则他们应在符合国家法律或条例
的情况下就地指定有必要权力和手段的主管人员或机构,以代表他们保证协调和遵守上述(a)项提及的措施;
  (c)雇主应对其管辖下的工人执行规定措施负责。
  2.凡若干雇主或独立劳动者同时在同一建筑工地从事活动时,他们有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或条例的要求在执行规定的安全和
卫生措施方面进行合作。
第九条
  负责建筑项目的设计和计划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国家法律、条例和惯例考虑建筑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第 十条
  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工人有参与保证对他们所掌管的设备与工作方法的工作条件的安全性以及对所采用的可能影响安全和卫生的工作程序发表意见的权利和义务。
第 十一 条
  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工人有责任:
  (a)在实施规定的安全和卫生措施方面与其雇主尽可能密切合作;
  (b)适当注意自己的安全和健康以及可能受到他们工作中行为或疏忽而影响其他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c)使用由他们支配的设施,不得滥用为他们的自我保护或保护其他人而提供的任何设备;
  (d)及时向其直接主管人以及工人安全代表(如存在此类代表)报告他们认为可能造成危险而他们自己又不能适当处理的任何情况;
  (e)遵守规定的安全和卫生措施。
第 十二 条
  1.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工人应有权利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对其安全或健康存在紧迫的严重危险时躲避危险,并有义务立即通知其主管人。
  2.在工人安全遇到紧迫危险时,雇主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作业并按情况安排撤离。
  三、预 防 和 保 护措 施
第十三条 工作场所的安全
    1.应采取一切适当预防措施保证所有工作场所安全可靠,不存在可能危及工人安全与健康的危险。
    2.应提供、保持及(如属适宜)标明出入一切工作场所的安全手段。
    3.应采取一切造宜的预防措施,保护在建筑工地或附近的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任何危险。
第十四条 脚手架和梯子
    1.当无法在地面或地面上方或建筑物的一个部分或其他固定结构上安全操作时,应提供并保持安全可靠的脚手架,或其他符合同样要求的设施。
    2.在进入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高架工作岗位时,应提供适用作业的优质梯子,并应对其予以适当固定以防止因疏忽而移动。
    3.一切脚手架和梯子应按照国家法律和条例建造、使用。
    4.脚手架应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情况和时间由主管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起重机械和升降附属装置
    1.任何起重机械和升降附属装置,包括其元件、附件、锚具和支架,均应:
    (a)设计和制造良好,使用优质材料并就其使用目的而言有足够强度;
    (b)安装和使用得当;
    (c)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d)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期限和情况由专业主管人员检查测试,并应将检查测试结果记录在案;
    (e)按国家法律或条例由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人操作。
    2.除非是按国家法律或条例以载人为目的建造、安装和使用,起重机械不得用于提升、降落或运载人员,但有可能造成人员严重伤亡且起重机械能被安全使用的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运输机械、土方和材料搬运设备
    1.所有土方和材料搬运的设备和运载工具均应:
    (a)设计和制造良好并尽可能考虑到工程生理学原理;
    (b)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c)使用得当;
    (d)由按照国家法律或条例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人操作。
    2.在使用运载工具、土方或材料搬运设备的所有建筑工地:
    (a)应为此类机械和设备提供安全和适宜的通道;
    (b)交通的组织和管理应保证其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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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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