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历年经典(论述题)真题评析(五)
来源:优易学  2011-8-24 17:17:4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二、裸聊是否属于淫秽“物品”?

  物品属于物质的范畴,不依赖于人的意志而存在。与物质相对的是意识,语言属于意识的范畴,是对人思想的表达方式。刑法第 367 条规定,“淫秽物品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此处的物品也指具有物质形态的书刊、影片、图片等,并未将语言信息纳入物品的范畴。如果认为语言属于“物品”,那么在公众场合讲黄色笑话会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规定,偷录他人讲话也会触犯盗窃罪的规定。这样的解释明显超出了“物品”用语的本身含义,涉嫌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所以裸聊不应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但是,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裸聊内容制作成影音文件,刻成光盘或者录音(像)带出售或者传播的,则可以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

  结论:综上所述,裸聊既不符合“淫乱”的要求,也不满足“物品”的要求,不能构成聚众淫乱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虽然行为具有侵犯公众性羞耻感情的特征,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禁止有罪类推的具体要求,在目前的立法状况下,应该按照无罪处理。

  材料:原告甲公司起诉被告乙公司返还货款 100 万元,并承担违约金 10 万元,赔偿利润损失 8 万元。乙公司答辩称:拖欠 100 万元货款是事实,但甲公司客观上并没有受到任何实际的损失,10 万元违约金过高,利润损失更不属于赔偿范围,所以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利润损失。

  如 2008 年的四川版:

  法官李某在审理该案时发现,双方的合同签订于 5 年之前,乙公司的货款支付义务发生于 3 年之前,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甲公司在此 3 年中向乙公司主张过债权或者乙公司表示过

  愿意偿还货款,事实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被告乙公司只是提出违约金和利润损失过高的答辩意见,而未提出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

  关于此案,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官李某应当提醒或告知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官李某不应当提醒或告知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

  问题 1:

  如赞同第一种观点,请根据上述案情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论述。

  问题 2:

  如赞同第二种观点,请根据上述案情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论述。

  答题要求:

  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论证充分,文字通顺;

  3.不少于 500 字,不必重复案情。

  《民法通则》参考条文: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四、 如何准备 2009 年的论述题

  1、 明确 2009 年的论述题的出题特点。

  2、 抓住法理学中能出论述题的相关章节和论述3、 了解 2009 年的国内,特别是党内的重大政策方针政策。

  4、 熟悉近年来十大法制新闻和事件,并且对之有法律职业者的视角!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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