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历年经典(论述题)真题评析(三)
来源:优易学  2011-8-24 17:16:3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如:2005 年超市搜身案的人格权的保护等。

  (2) 权利和权力的冲突和平衡

  2006 年

  2002 年 7 月,某港资企业投资 2.7 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 年 2 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 年 9 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 2002 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请:

  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

  2.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 600 字。

  参考要点:

  第 1 问:

  信赖保护:指的是行政机关的规定或者决定一旦做出,就不能轻易更改,如果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改变它们时,除了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遵循法定程序之外,还应当给予权益受损的人以一定补偿。信赖保护的核心在于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基于政府的权威,其行为一旦做出往往能够获得公民的信赖,而公民基于这种信赖又可能采取相应行动并产生一定利益,一旦这种信赖因政府行为的变更而受到损害,就可以要求政府补偿。

  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的一个基本内涵就是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决定或者规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本案中,市政府在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时,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当然更不可能听取行政相对人合作公司和港方的意见,显然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的含义主要包括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两个方面。

  1、所谓法律保留,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均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法律保留的具体含义包括:

  (1)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对此做出任何规定;

  (2)在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2.所谓法律优先,指的是所有行政活动均不得违背现有法律的规定。法律优先的具体含义包括:

  (1)行政机关制定的任何文件、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

  (2)对于法律授予的职权,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

  (3)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职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有效地履行或执行。

  第 2 问:

  1、 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之一,即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2、 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也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殷切期待。正等内容。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也是我国政法工作的生命线。

  如:2007 年乙题:

  据报道,在城市建设中,有的政府府部门发出有关土地使用的许可证照后,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或城市规划修改等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而撤回已生效的许可。也曾有个别地方的政府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证照过程中确有审查不严的问题,为弥补过错过失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或为了以更高价位将土地出让给他人,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

  请就上述情况,根据行政法有关原则,谈谈你的看法及建议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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