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道德单项选择题解析
来源:优易学  2011-1-4 11:02:2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48.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B.律师服务机构一般采用公司形式,但在经济社会发展欠发达地区仍可保留少数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C.个人律师事务所实行无限责任,因此在成立条件上比合伙律师事务所要宽松
  D.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当个别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外债务时,其他合伙人不承担对外责任
  答案:D
  解析:《律师法》第21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所以A是错误的。
  《律师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可见律师服务结构最常见的组织形式是合伙制而不是公司制。所以B是错误的。
  《律师法》第16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根据该条可以看出,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不仅要符合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全部条件,|法律教 育网|还要求设立人有一定的执业年限,因此成立条件要严于合伙律师事务所。所以C项是错误的。
  《合伙企业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58条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49.根据我国《公证法》规定,对下列哪一事项公证机关可予办理公证?
  A.马某拿着一份合同复印件到公证机关要求公证,经公证人员审查发现该合同有多处涂改痕迹
  B.女青年李某29岁,至今未婚,到公证机关办理处女公证
  C.张某与王某大学毕业工作多年,各自都有些积蓄,为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决定到公证机关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D.杨父因正在读初中的儿子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多次劝说无效,遂决定与儿子解除父子关系,到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答案:C
  解析:《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所以公证就是要证明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A项中马某的合同复印件有多出涂改,不能判断合同的真实性,所以公证机关不予办理公证。
  选项B,“处女公证”不属于公证机构的公证事项范围,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完全可以证明一个人是否处女。
  C项属于对财产分割的公证,公证机构自然可给予公证。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生父母与亲生子女是不能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因此公证机构不会给予公证。所以D是错误的。
  50.邱法官在出席会议期间,参加会议组织的联欢活动,发现会务组安排她与自己正在审理的案件的被告代理律师同桌相邻而坐。此时全体代表已就坐,除了给邱法官安排的座位之外已无空位。在这种情况下,邱法官的下列哪一做法最符合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A.按号就坐,但装作与律师不认识,与其不说一句话
  B.按号就坐,可以与律师寒暄,但是不交谈案件事务
  C.仅与同桌的人调换座位,但桌号不变
  D.马上与会务人员联系调换座位,不与律师同坐一桌
  答案: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8条规定,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第40条规定,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
  因此,邱法官应避免与被告律师有交流,所以D项是最符合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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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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