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宪法的基本理论
来源:优易学  2011-12-23 12:23:2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4、2004年宪法第四次修正
  (1)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写进宪法,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内容;
  (4)完善了土地征用制度,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5)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对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6)完善国家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将《宪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7)在《宪法》十四条增加一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8)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头一条即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将《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区、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10)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把《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戒严”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把每八十条规定的“发布戒严令”修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把第八十九条规定的“戒严”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
  (11)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将《宪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1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把《宪法》第九十八条关系乡镇人大任期的规定由三年修改为五年;
  (13)增加对国歌的规定,将《宪法》第四章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在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三、宪法的形式分类
  宪法的分类以其是否符合马克思主义为标准分为形式分类和实质分类。形式非类为资产阶级学者所采用,实质非类为社会主义学者所采用,形式分类是不科学的,但是司法考试往往考察的是形式非类,所以这里重点提出形式分类进行讨论。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1)提出者:英国学者J·蒲莱士1884年在牛津大学演讲中提出。
  (2)标准:有无统一的法典形式,有则为成为宪法,无则为部成为宪法。美国是成为宪法的典型代表,英国为不成文宪法的典型代表。绝大多数国家都是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的国家除了英国外,还有以色列、新西兰。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1)提出者:J·蒲莱士
  (2)标准:制定或修改的机关、程序是否和普通法律一样,一样则为柔性,严格则为刚性。
  特别注意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与刚性宪法、柔性宪法的关系。一般地,成文宪法,有的国家的属于刚性宪法,有的国家的属于柔性宪法;不成文宪法,均属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肯定成文宪法。
  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民定宪法
  (1)划分标准:制定的机关。
  (2)以君主名义制定或颁布的宪法为钦定宪法,其原则为主权在君;民定宪法主张主权在民,有人民制定;协定宪法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代表协商制定。
  四、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
  注意以下几点:(1)人民主权与议会主权是两个层面的概念;一会是民意的代表机关,一会主权是人民主权的表现。(2)基本人权原则要求宪法的指定实施必须确认和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3)法治原则在中国的核心思想是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权力制约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在资本主义宪法,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我过反对三权分立,所以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宪法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五、宪法的作用
  1、确认(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作用;2、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作用;3、指引和协调作用;4、评价(宪法评价作用的广泛性、集中性和最高性)和教育作用。
  六、宪法渊源
  纵观世界各国宪法,宪法的渊源主要有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国家的条约、国际习惯。作为部门意义上的宪法,我国的宪法渊源有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七、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属于法律关系,但具有下特点:(1)宪法关系的主体一方必然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2)宪法关系的实质内容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3)宪法关系的客体是宪法行为,包括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和国家的宪法权力行为两种基本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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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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