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不定项选择题及主观题解析
来源:优易学  2011-1-6 11:08:2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2007年)
  (三)
  2005年6月5日,1988年7月21日出生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费。2006年2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李某以正当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于2006年3月对寰宇公司及其司机张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寰宇公司和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进行中,李某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改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2.8万元。本案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司机紧急刹车是因为行人陈某违章过路引起,责任应当由陈某承担,因此要求追加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请回答97-100题。
  97.本案参加诉讼的人在诉讼中的正确地位是:
  A.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
  B.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C.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
  D.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答案: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民诉意见》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本题中,因为小龙是1988年7月21日出生,到2005年6月25日,其尚未满18周岁,所以小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AB说法是错误的。《民诉意见》第42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所以本题中,张某属于因职务行为发生诉讼,寰宇公司是被告。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D.
  98.法院就追加行人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正确的做法是:
  A.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
  B.只要被告提出申请,法院就应当追加
  C.要有被告的申请,法院才可以追加
  D.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追加
  答案:AD
  解析:《民诉意见》第6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所以本题中,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或者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本题正确答案是AD.
  99.依照有关法的规定,李某将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变更为承担侵权责任应在:
  A.在第一审程序判决作出前
  B.在第一审程序的举证期限届满前
  C.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内
  D.在第一审的法庭辩论终结前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B.
  100.2006年7月20日,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1.8万元,陈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2006年7月25日,李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被告以陈某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陈某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依据法和司法解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一审被告、陈某的上诉都是合法的
  B.一审被告的上诉不合法,因一审判决没有涉及陈某的责任,陈某不可以作为被上诉人
  C.李某的上诉是不合法的
  D.陈某的上诉不合法,因一审判决没有涉及陈某的责任,陈某不可以作为上诉人
  答案:CD
  解析:《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本题中,因为一审并没有判决陈某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陈某无权提起上诉,A错误,D是正确的。不过,陈某虽然不可以作为上诉人,其还是可以作为被上诉人的,B的说法错误。另外,李某作为小龙的法定代理人,其是以被代理小龙的身分提起上诉的,而不是以法定代理人的身分提起上诉,所以C的说法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CD.
  (2008年)
  (三)
  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和吕某赔偿损失5万元,并进行赔礼道歉。一审法院仅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3万元,未对“赔礼道歉”的请求进行处理。杂志社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97.甲公司提起诉讼时,可以选择的法院有:
  A.《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所在地的海兴市A区法院
  B.吕某住所地的海兴市B区法院
  C.汪某住所地的龙门市C区法院
  D.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
  答案:AB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本题中,吕某是自由撰稿人,与该杂志社没有隶属关系,因此,杂志社与吕某都可以成为侵权诉讼的被告,因此,杂志社与吕某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AB项正确;江某是甲公司的负责人,与侵权诉讼没有直接的关系,甲公司才是本案侵权诉讼的原告,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侵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也不包括原告所在地法院,因此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甲公司是受侵权的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民事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D项正确。
  98.在案件的一审过程中,关于本案的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旷工而被甲公司开除了的甲公司员工于某所提供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B.吕某在采访甲公司某名保安时,采用录音笔偷录下双方的谈话,因该录音比较模糊,所以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C.甲公司提供的考勤数据表,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D.《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在庭审过程中,收到了甲公司员工刚刚提供的反映甲公司员工作息时间的一份材料,该材料可以作为新证据提交法庭
  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于某属于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因此,他题供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A项说法正确;B项中因为录音比较模糊存在疑点,符合上述规定的第(三)项的要求,因此,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B项正确;C项没有法依据,因此不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根据上述规定可知,D项的证据属于一审过程中新发现的证据,因此可以作为新证据提交法庭,D项说法正确。
  99.关于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由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并不在上诉请求的范围之中,二审法院不得对其进行审理
  B.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C.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径行判决
  D.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甲公司另行起诉
  答案:B
  解析:《民诉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由此,本题中一审法院对于原告提出的“赔礼道歉”的请求未进行处理,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B的说法正确,当选。
  100.如果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1万元,并登报进行赔礼道歉。杂志社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如果甲公司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A.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报社承担
  B.对报社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
  C.由报社支付迟延履行金
  D.如果构成犯罪,可以追究报社负责人刑事责任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由此,A的说法正确,当选;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由此,C正确,当选;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B和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案例分析题:
  (2002年)
  八、(本题10分)
  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李有良拟向法院起诉。问:
  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
  答案: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车修理厂为共同被告。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个体工商户乔小伟是直接致损人钱财旺的雇主,理当作为本案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适用第2款,确定乔小伟与乔大伟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据此,正华汽车修理厂亦成为共同被告。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案:甲市A区、B区、C区与甲市L县法院皆有管辖权。
  解析:李有良以侵权起诉,《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在甲市C区,三被告住所地分别在甲市A区、B区与L县。李有良以违约起诉,《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在甲市C区。
  3.就此同一纠纷,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答案:应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答案: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其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案:由上级法院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或者由上级法院提审。
  解析:《最高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2003年)
  六、(本题13分)
  案情:太阳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在有偿取得某幅土地的使用权之后,由于资金困难,与月亮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由双方共同投资并分享该开发项目的利润。但双方未实际履行。此后,环球公司就同一幅土地以更优惠的条件与太阳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并开始实际履行。三方之间由此发生纠纷。环球公司根据其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其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并裁决太阳公司继续履行。双方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自行达成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仲裁庭三名仲裁员中一名认为应当否定和解协议,一名认为应当制作调解书,首席仲裁员认为应当制作裁决书,最后按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的意见,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了裁决书并送达给了双方当事人。此后月亮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本公司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履行该合同。
  问题:
  1.月亮公司在得知环球公司申请仲裁后,能否申请参加太阳公司与环球公司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为什么?
  答案:不能(1分)。因为太阳公司分别与月亮公司和环球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太阳公司与环球公司签订的合同其仲裁条款对月亮公司无效,月亮公司不是该仲裁协议的主体(1分)。
  解析:仲裁协议属于束己合同,也就是说,合同只约束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外的第三人没有约束力。所以太阳公司与荒丘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月亮公司。月亮公司不是该仲裁协议的主体。
  2.环球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能否在太阳公司与月亮公司的诉讼中成为当事人?为什么?
  答案:不能(1分)。因为本案虽然存在两个有联系的合同关系,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环球公司与诉讼案件的处理已无法上的利害关系,它与太阳公司之间的法关系已经由生效的仲裁裁决所确定。本案不能形成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能形成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分)。
  解析:根据《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环球公司与太阳公司之间的法关系已经由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所确定,换言之,环球公司与该案件的处理已无法上的利害关系。根据第三人的概念,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上的利害关系,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本题中环球公司与诉讼案件的处理既然已无法上的利害关系,自然就不能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所以其不能在诉讼中成为当事人。
  3.仲裁委员会制作裁决书在程序上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合法(1分)。因为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1分);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1分)。
  解析:《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4.在仲裁裁决已确认太阳公司与环球公司的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判决太阳公司与月亮公司之间的合同有效?为什么?
  答案:能(1分)。因为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该合同是否具备法定的有效要件,关于同一项目的两份合同只要都具备有效要件,可以同时有效,但只能履行其中一份合同(1分)。
  解析:合同之债的债权效力不具有排他性,即在同一客体上可以成立两个以上不相容的债权,所以,对于同一标的的两份合同只要都具备了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就可以同时有效,然而在实际履行时只能履行其中一份合同,因为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一个客体上只能存在一个物权。
  5.月亮公司是否有权以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为什么?
  答案:无权(1分)。因为只有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才有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月亮公司不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1分)。法依据:仲裁法58条规定。
  解析:《仲裁法》第58条,仲裁裁决撤销申请的主体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所以只有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才有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6.对仲裁裁决中已经认定的事实,太阳公司在诉讼中能否免除举证责任?为什么?
  答案:能免除(1分)。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分)。法依据:《证据规定》第9条第(五)项规定。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及定理;(三)根据法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所以本题中,对仲裁裁决已经认定的事实,太阳公司在诉讼中能够免除举证责任。
  (2004年)
  四、(本题20分)
  案情: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后天南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在不知道双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海北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裁定被告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许。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被告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先不知道原告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则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
  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过程中,海北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天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天南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为了达成协议,表示认可部分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后因调解不成,天南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1.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
  答案:乙区法院和丙区法院。
  解析:本题是对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考查。《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是海北公司,其住所地在乙区,所以乙区法院有管辖权。本案是因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可见,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地时适用加工承揽合同的规定,因而本案施工合同的履行地是新办公楼所在地丙区,所以丙区法院有管辖权。综上,乙区法院和丙区法院都有管辖权。
  2.假设本案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加以解决?
  答案: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解析:《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因此,结合本爱,假设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一审法院未依原告请求裁定被告停工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正确,原告请求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因本案尚在审理中,合同是否解除尚无定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尚不明确。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98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孰是孰非在案件审结前无法确定,因而他们之间的饿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而且也不属于紧急情况,因而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法院的裁定正确。
  4.双方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可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为什么?
  答案:录音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证据即使是秘密录音,其取得方式也是合法的,只有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获得的证据,才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会议纪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形式有欠缺,应当双方签字。
  解析:由于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因而对于证据的形式要求并不严格,除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的情形外,即以侵害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事物均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录音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会议纪要是双方举行会议重点内容的记录,必须经双方确认后方具有法效力,对于本案来说,会议纪要只有经过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参加会议的代表人签字盖章后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我国不允许偷录偷拍,但是却没有把偷录偷拍下来的证据排除,如果其能证明案件事实仍可以采纳,在这里,理论和实际有所差别,考生不可凭合理推测而把该类证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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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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