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十二)
来源:优易学  2011-12-24 9:23:5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66条。 

【意思分解】 
1了解判决书的内容包括哪四项,以及署名人包括哪些人。 
2重点掌握可以上诉的3类裁定。 
3注意可以作部分判决(第139条)。 

【不要混淆】 
1了解判决、裁定、决定不同适用范围。 
2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作出的裁决书,应加盖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对其不服的,应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3注意判决书笔误与法院发现判决错误的不同处理。发现笔误可裁定补正;而发现判决错误则依当事人是否上诉而有不同处理(《民诉意见》第163条)。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意思分解】  
生效裁决的种类共有三种: 
(1)最高院的裁决; 
(2)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一审裁决; 
(3)二审裁决。 
以上三类裁决也是提起再审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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