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66条。
【意思分解】
1了解判决书的内容包括哪四项,以及署名人包括哪些人。
2重点掌握可以上诉的3类裁定。
3注意可以作部分判决(第139条)。
【不要混淆】
1了解判决、裁定、决定不同适用范围。
2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作出的裁决书,应加盖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对其不服的,应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3注意判决书笔误与法院发现判决错误的不同处理。发现笔误可裁定补正;而发现判决错误则依当事人是否上诉而有不同处理(《民诉意见》第163条)。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意思分解】
生效裁决的种类共有三种:
(1)最高院的裁决;
(2)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一审裁决;
(3)二审裁决。
以上三类裁决也是提起再审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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