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十二)
来源:优易学  2011-12-24 9:23:5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意思分解】 
识记并努力区分延期审理、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的各种情形。司法考试多有考题让考生区分某一种情形下应延期审理,中止诉讼,还是终结诉讼。基于这一考查角度,考生应努力熟悉各种情形的归属。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撤诉;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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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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