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辅导:重点法条必读(2)
来源:优易学  2011-11-17 11:58:0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重点法条
  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详解】
  回避制度也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需掌握以下几点程序事项:
  1回避的对象与法定情形。
  在掌握回避的法定情形时需注意与仲裁法第34条规定的回避法定情形的区别。
  2申请回避的时间。即回避申请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但若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是否回避的决定程序。即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
  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4人民法院应以决定形式作出回避,而不是以裁定形式。
  【例题】 (2008年试卷三第71题)
  下列哪些民事裁判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
  A关于财产保全的裁定
  B关于回避的决定
  C关于管辖权的裁定
  D除权判决
  [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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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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