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辅导:重点法条必读(2)
来源:优易学  2011-11-17 11:58:0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
  36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经济审判规定》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详解】
  复习指定管辖问题时,应掌握需要指定管辖的具体情形以及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具体如下:
  1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该人民法院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了的,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但是,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个法院不得抢先作出判决,否则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其作出的判决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
  重点法条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详解】
  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形式是裁定,而不是判决或决定。
  2对该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但不可以申请再审。
  3异议提出时间为提交答辩状期间。
  重点法条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详解】
  合议制度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该部分对合议制度的具体内容规定了以下
  几点:
  1合议庭的成员人数须为单数。
  2不同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不同,但是,重审与再审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以防止审判人员先入为主。
  3吸收陪审员组成一审合议庭时,审判员与陪审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4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注意形不成多数人意见时,民事诉讼
  与仲裁的区别,民事诉讼中不能按照审判长的意见作出判决,但仲裁中则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
  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
  【例题】(2008年试卷三第37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
  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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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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