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事法辅导:民法历年真题精点难点解析(六)
来源:优易学  2011-11-5 9:58:3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6、(2000-3-23) 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被人告知实是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A、不可以,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
  B、可以,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D、可以,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答案】A
  【考点】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详解】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一年”、第75条和第104条第2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再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本题中,甲虽然在1年零6个月前就已经知道撤销事由并多次与对方交涉,但并没有真正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也不因交涉而中断,因此撤销权行使的1年期间经过,甲的撤销合同的权利就消灭了。
  7、(2000-3-24) 吴某与张某于1999年10月2日举行结婚典礼。同日吴某将拍摄婚礼活动的一卷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公司冲印,并预交冲印费24元,彩色扩印公司开出一张印单交给吴某,印单上事先印好了"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本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或相当价值的现金"的字样。后彩色扩印公司将该胶卷遗失。吴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彩色扩印公司引用免费条款,只同意赔偿一个胶卷的钱。下列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A、彩色扩印公司只负退还扩印费和赔偿同类同号胶卷或相当价值现金的责任
  B、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定印单上的责任条款无效
  C、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印单上的责任条款显失公平,予以撤销
  D、彩色扩印公司违约,且遗失的是有珍贵纪念意义的照片,应赔偿吴某精神损失。
  【答案】B
  【考点】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详解】《合同法》第40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本题中的“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本店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或相当价值的现金”免责条款无效,因为某彩色扩印公司免除了自己的责任、排除了对方主要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题中第4个选项,即指明了“违约行为”而非“侵权行为”,则彩色扩印公司不应当赔偿吴某精神损失。
  8、(2000-3-26) 甲去外地做生意,向乙借款5万元,为表示信用,甲将一套三居室的住房交给乙方居住。双方言明:利息与房租冲抵,一旦借款返还,乙即退还房屋。乙对甲的房屋享有什么权利?
  A、抵押权
  B、质押权
  C、承租权
  D、借用权
  【答案】D
  【考点】租赁合同期满后的效力
  【详解】根据《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因此本题应选D。
  9、(2000-3-36)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标志可以在成员国之间取得优先权保护?
  A、商品商标
  B、服务标记
  C、厂商名称
  D、产地标记
  【答案】A
  【考点】优先保护权
  【详解】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已在本同盟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申请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的人,或其权利合法继承人,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享有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内提出申请的优先权。因此,本题中的商品商标可在成员国之间取得优先权保护。
  10、(2000-3-37) 下列哪种发明创造只需要符合新颖性要件即可申专利?
  A、发明
  B、实用新型
  C、外观设计
  D、计算机软件
  【答案】C
  【考点】外观设计申请专利的条件
  【详解】根据《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因此,AB项错误。根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之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C项正确。D项中的计算机软件不属于专利法保护范畴,因此不能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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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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