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关系)
来源:优易学  2011-9-18 17:15:2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司法考试【预测考题】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关系)

  1. 张某的手机丢失,被王某捡到卖给了陈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陈某及于善意取得制度对手机享有所有权,张某无权索要

  B.张某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张某之日起2年内要求陈某返还手机

  C.陈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自己购买手机时所支付的费用(陈某从信托商店购得)

  D.张某应向王某要求损害赔偿

  [答案及解析]BCD。《物权法》第107条规定,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根据该规定可知,遗失物在任何情况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权利人张某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陈某之日起2年内要求陈某返还手机。受让人陈某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信托商店购得手机,因此陈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自己购买手机时所支付的费用。

  2. 按照上题的例子,如王某通过手机中存储的电话号码找到张某,将手机还张某。王某对张某享有何种权利?

  3. 按照第1题的例子,由于手机中存有大量的重要信息,张某比较着急,遂在当地交通广播台发布广告,声称交还手机者,可得1万元报酬。王某将手机交还,是否有权要求支付张某1万元报酬?

  4. 按照第1题的例子,如王某将手机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有什么义务?

  5. 按照第1题的例子,如王某将手机卖给同事李某,半年后被张某发现,张某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6. 按照第1题的例子,如王某拾得手机后,当日带回家中,打算第二天交给公安机关,当天王某家发生火灾,手机被烧毁,张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赔偿?

  [答案及解析]

  2.《物权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王某作为拾得人,有权要求权利人张某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3. 《物权法》第112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张某发布悬赏广告,王某有权要求张某按照承诺旅行义务,即支付1万元报酬。

  4. 《物权法》第110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此公安机关如果知道权利人的,负通知义务,不知道的,负发布招领公告的义务,并且在手机被领取前,负妥善保管手机的义务。

  5.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拾得人王某将手机转让,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害,也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李某之日起2年内要求李某返还原物。

  6. 《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王某家中发生火灾,致使手机被烧毁,不是由于王某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手机损毁,因此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长途汽车司机甲打算改行做服装生意,遂将自己的车卖给邻居乙,约定自己完成这次运输后收购二手车的价格比乙的出价高出许多,遂将车卖给了市场里的丙,丙核对票证无误后支付价款并将车留下。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

  A.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B.丙以善意取得而获得车的所有权

  C.丙继受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D.乙可以要求丙返还车辆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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