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商经法考点预测:票据转让
来源:优易学  2011-9-3 10:39:2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司法考试商经法有关票据的知识是一大难点,历年必考。

  1.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与第三人。

  如果张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主张的权利有哪些?

  A.请求李某返还票据

  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

  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票据的第三人返还票据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

  2.甲为16岁的公民,背书转让一汇票与乙,乙又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提示承兑被拒绝后,向甲追索,甲的那些主张可以构成抗辩:

  A.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章无效,不负票据责任

  B.甲不是付款人,没有义务付款

  C.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签署的票据无效,因而不负票据责任

  D.甲、乙间接受票据时所依据的买卖合同归于无效,甲、乙间转让票据的行为归于无效,因而甲不是票据债务人

 

   1.答案:B

  解析:本题是关于票据无因性的命题。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影响已成立的票据背书的效力。在票据经付款人付款而缴回前,票据权利始终存在,汇票经李某合法转让后,张某为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付款之前不享有请求返还票据的权利,所以选项AC不成立。票据并未丧失,而是合法转让,因而不能请求付款人止付,选项D不成立。张某和李某之间原因关系消灭,为防止李某不当得利,张某享有请求返还既得利益的权利,但不能请求返还票据。故选项B正确。

    2.答案:A

  解析:本题是关于票据行为能力的命题。票据无因、票据行为独立是票据法中非常重要的理念,据此选项D是错误的;票据上的签章人均负有票据责任,据此选项B是错误的;票据上如有无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解答本题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票据法》中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效力的规定不同于民法中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效力的规定,在票据法中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一律无效,但由于票据行为独立,故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二是出票行为的有效无效与票据本身的有效无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应注意区分。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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