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东直接诉讼[MS1] (保护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其他股东诉讼制度: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MS2] 。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MS3] 。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保护债权人[MS4]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人格被否认,相关股东应当与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母公司设立子公司,然后以子公司名义向卖方进货1000万元标的,然后,子公司和母公司间进行关联交易,子公司低价将此1000万标的卖给母公司,卖方债权人来向子公司索要货款时,子公司没有履行能力,此时,可以将母子公司列为连带被告。
[MS1]害公司,代位诉;害股东,直接诉;害债权人,人格否认之诉。
[MS2]公司决议内容违法,无效;程序违法违章、内容违章,可撤销。
[MS3]防止股东滥用诉权,耽误公司决议贯彻
[MS4]连带责任意味着公司人格否认;只有相关股东才连带;个案约束力。
甲之子出国学习音乐,三年期满马上就要回国,甲于是为其购买钢琴一架,后甲之子改
变主意想在国外找一份工作后定居,于是积极寻觅工作,甲见状即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如果甲之子在五个月内没有回国,则甲将钢琴卖与乙。这一民事行为的性质应如
何认定: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是附条件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D.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