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预测
来源:优易学  2011-9-3 10:27:3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单项选择

1.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正确的做法是哪些?

A.一律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的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限制

B.一律只就与上诉或抗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C.对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前面的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限制;对刑事案件,应就与上诉或抗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D.只有对民事诉讼案件,应就与上诉或抗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应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的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限制

答案:D

解析: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51条,《刑事诉讼法》第1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

2.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适用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只要其符合简易程序的有关要件,就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B.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根据原审的审级,既可以按照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也可以按照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C.第二审法院的审判组织只能是合议庭,合议庭的审判人员也只能是审判员

D.选民资格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答案: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A项中,再审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错误。B项中,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错误。C项如何上述法条规定。至于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可知其叙述错误。

3.对再审案件的审理,表述正确的是()

A.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B.再审案件一律适用第二审程序的审限

C.再审程序的审限自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之日起计算

D.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需要指令再审的,可以指令一审人民法院再审

答案:A

解析: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84条、186条;《民诉意见》第202213条。

4.郑某诉刘某离婚一案,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郑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二审法院采取以下何种做法是正确的?

A.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解决

B.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判决

C.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通过调解解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D.只对离婚事项做出判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发回重审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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