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备考辅导:自然法学派 法的价值(三)
来源:优易学  2011-8-25 15:32:0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二)秩序

  1、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即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2、任何一种法律都是要追求并保持一定社会的有序状态,因为:1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没有秩序的统治,根本就不是统治。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

  2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规则模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法律、规则、秩序可以成为同义词。

  3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诸如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表现,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没有秩序,这些价值的存在就会受到威胁或缺乏必要的保障,其存在也就没有现实意义了。

  4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但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如果秩序是以牺牲人们的自由、平等为代价的,那么这种秩序就不是可欲的秩序。现代社会所言的“秩序”还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

  5相对来说,秩序主要关系到社会生活的形式方面,而难以涉及社会生活的实质方面。

  (三)利益

  1、所谓利益,就是人们受客观规律制约的,为了满足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对于一定对象的各种客观需求。离开了利益关系,法既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法所体现的意志的背后乃是各种利益。

  2、法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是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的。法对利益的调控,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1利益表达。法表达利益的过程,同时即是对利益选择的过程。立法者应当坚持利大于害的选择,追求容小害图大利,消除有利无害、一本万利的幻想性选择。在表达利益要求时,决不可回避利益冲突。

  2利益平衡。在人类社会对匮乏资源控制的不同导致了利益差别,利益差别构成了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因。法律必须对各种利益冲突加以平衡,这种平衡一般是通过某些基本原则规定和制度设计体现的。

  3、在法治社会中,法对利益加以适当的调控,必须正确处理好三种利益关系:(1)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1当个人权利的行使危及社会利益时,必须确认和贯彻“社会利益优于私人利益”的原则。

[1] [2] 下一页

责任编辑:张瑶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