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轻松记忆口诀——合同法(二)
来源:优易学  2011-8-8 10:33:4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问题

  欺诈构成要件四:欺诈故意施行为,诱使错(误认)识非真实(意思表示)

  应知第三人欺诈,视为本人之欺诈。

  造成损害为要挟,违背真实为胁迫。

  牟取不当危险时,严重损害乘人危。

  自己误解意()相悖,较大损害重大误()

  利用优势违公平,权利义务()失公平

  欺诈胁迫乘人危,仅受害方可撤销。

  显失公平重大误(),双方均可来撤销。

  撤销权属形成权,除斥期间违1年。知道应知事由始,不行使合()有效。

  撤销须经法()()裁定(确认)

  请求变更(法院)不撤销,请求撤销可变更,重大误解变更()先。

  合同(确认)无效()撤销后,自始无效可溯及(合同成立时),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

  适用缔约过失责,返还财产仲裁(条款)(立性)

  恶意串通财()(归国家、集体)(还第三人)

  履行抗辩权问题

  同时履行均届()满,他方未履()可抗辩,一手交钱一手货。

  先后履行均届()满,后付义务()(履行)抗辩(),正当抗辩非违约。

  先付债务已届()满,他方难付来担保,不安抗辩可行使,中止履行应通知,合理(期间)()(履行)才解除。

  预期违约应证明,不能证明()违约责(),提供担保应履行。

  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违反先合同义务,主观过错信赖(利益)()

  恶意磋商订约欺(),泄露不当用商()()

  过失致无效/撤销,违反诚实信用()则。

  合同保全问题

  合同相对性原则,一般不涉第三人。

  怠于行使可代位,两种债权均届满。

  不属人身需保全,次债务任住()(法院)()

  以()己名义代位诉,法院追加债务人(第三人)

  援用(对债务人)抗辩债权人,诉讼费用(实现债权中)优先付。

  代位()成立两债消()

  债权人已诉债务(),代位(之诉)成立应受理,判决生效前中止,代位不成()另行()诉。

  债权余额另行()诉,符合(起诉)条件应受理,代位(判决)生效前中止。

  (明显)低价受让人知情,危害债权可撤销。

  被告住()地法院管(),可以追加受益人(第三人)

  一经撤销()始无效。

  撤销权为形成权,(知道/)应知撤销(事由)1年,最长行为后5年。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债的移转)问题

  债权让与须有效(合法债权),三类债权不得让()

  人身/特定/不作为;特别约定不违公(序良俗);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

  达成(让与)协议即生效,不需债务人同意。

  通知约束债务人,一经通知不撤销。

  权利转让受让人,让与人瑕疵担保。

  抗辩抵销权对抗,表见让与履()有效。

  债务承担无因性,免责(式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意;

  并存(式债务)承担连带责(),只需通知债权人,援用抗辩来对抗。

  ()概括承受(权利义务)一并转,合并法定不须同(),协议经对方同意,提出抗辩列第三()

  合同解除问题

  违约多样解除(合同很)重,不可抗力双方解(除权)

  合同目的不实现,(解除)通知(解除人)证明可免责。

  预期违约对方解(),解除合同加赔偿。

  迟延履行合理(期间)(履行),对方催告后解除。

  (一方迟延)不达(合同)目的不催告,根本违约直接解()

  根本违约后果重,不达(合同)目的应预见,非违约方可解除。

  特别规定要记牢,任意解除特定方:

  赠与不定()()双方,承揽(合同)定作()货运(合同)(运人),标的公开技()()(),委托(合同)双方无期()(最高额保证人),保险(合同)投保无(合伙)()(伙人)

  另一方特别解除权:预期违约不安抗(抗辩人),分期未付1/5卖方,违反用途贷款人,擅自转租出租人,租物危险承租人,擅自转包定作拒绝重印版权人,合伙除名实解除,严重违反合伙人。

  明令不得解除有:用人单位保险人,货运海上(保险责任开)始双方,海上、航次(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

  解除权为形成权,除斥期间可约定,

  对方催告合理期(),一般就是3个月,未经催告1年期。

  除斥期间不行使,解除权利便消灭。

  解除到达即生效,不需对方来同意,对方异议确认()诉。

  尚未履行终止履(),溯及不用一刀切。

  选择溯及(返还恢)复原状,无溯及时清()已履()

  解除还可赔()损害,违约()定金不独立,主物解除及从物。

  债的消灭问题

  债消灭时从权()灭:担保物权违约金,后合同义务仍存。

  清偿履行意义同,代为清偿非代理,第三人须为他()()

  代为人非当事人,债务()自负违约责。

  代为受领为他()(),非当事人无权追(究违约)

  抵消双方互负债,主动债权()过生效,

  不得主张抵销权,第三人债()不抵销。

  种类相同品质同,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抵销权为形成权,一经行使通知()可,

  不得附条件期限,否则视()抵销无效。

  抵销成立债消灭。

  合意抵销达()一致,互负债务(合同)自由权。

  提存债权人原因:债权人下落不明,无正当理由拒绝,死亡丧失(民事行为)未确定(继承人/监护人)

  提存标的()债消灭,提存部门妥善保(管义务)5年不领归国家。

  民船单方抛债权,,无因行为不得撤,意思应向债务人。

  混同同归一人事(实行为),涉第三人债不消()

  违约责任问题

  合同有效违约责,否则缔约过失责。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灵魂。

  归责原则无过错,构成一方有违约(行为)

  损害赔偿()有损害,定金(责任)不需有损害。

  无偿合同采过错(原则):赠与客运(合同)随身物,保管仓储与委托。

  以下情况可并存:继续履行+延迟(履行违约)金,补救措施赔损失,经营欺诈双倍赔()

  损害赔偿可预见(规则):赔()可得利益损失(≤缔约时预见到/应当预见到的违约可能所致的损失)

  (非违约方)未采()不真正义务(防止损失扩大),扩大损失不主()()

  法定损()(偿金)亦补偿,约定违()金主补偿。

  三金适用很热门,违约()定金不并用,非违约方选有利;选择违约()还定金(违约金+定金);

  违约()()(偿金)不并用,约定违约金优先(约定>法定),违约()()损失不过分;

  违约()低增到损(),不让老实人(非违约方)吃亏,

  违约()过高法(院仲)(适当)()

  定金损()(偿金)可并用。

  三金并存怎么办?比较违约金损失,来确定违约()数额;违约()一定再比()(),从中选()有利方案。

  加害给付问题

  责任危害同一(违反义务)(),符两()()(成要)件冲突。

  侵权违约相竞合,加害给付最常见,

  侵权违约两选一,一审开庭前可变()

  提起诉讼主体是:合同双方违约责,侵权所有受害人。

  侵权可告生产者,运(输者)(储者)引起第三人。

  一并起诉(生产者销售者)连带责,谁有错要被追偿,

  销售()不明生产()(货者),有销售()最终承担。

  销售三无”(产品)()自取,第三人责()亦可追()

  人()()(特定)纪念物毁(永久性灭失)(),侵权可主()()()()

  违约免责可约定,法定只有不可抗()

  侵权免责()由法定,产品未投入流通,投入时无(尚不存在)/(当时科技水平)不发现。(《产品质量法》第41)

责任编辑:张瑶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