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备考辅导:程序法图谱(四)
来源:优易学  2011-8-8 10:15:1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上诉的期限和对上诉的限制

民诉 (1) 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2) 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3) 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提起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能上诉。(民事诉讼法第144、147条)
行诉 (1) 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2) 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行诉法58条)
刑诉 (1) 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2) 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5日;(3) 法律没有限制可以提起上诉、抗诉的刑事裁定的种类。(刑诉法183条)

 

送达判决书的时间

民诉 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民诉法134条)
刑诉 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刑诉法第163条)

 

申请再审的期限

民诉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民诉法第182条)
行诉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行诉解释第73条)
刑诉 法律对申诉和提起再审没有期限的规定。

 

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民诉 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诉意见》第144条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民诉意见》第144条
行诉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最高法解释第36条》
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最高法解释第37条》
刑诉 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最高法解释第177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法解释第188条》
小结 民诉中撤诉后再起诉的法院一般受理(原因在于在民诉中当事人有相当大的诉权处分权),刑诉和行政诉讼中一般不受理。注意:三大诉讼法各有一个例外。

 

作出判决的期限

民诉 (1)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诉法第135条) (2)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民诉法第146条)
(1)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民诉法第159条)
行诉 (1)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行诉法第57条) (2) 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行诉解释第82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行诉法第60条)
刑诉 (1)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68条,高法解释109条)(2)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高法解释109条)(3)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审限起止:受理(公诉案件)、羁押(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立案(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受理(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起。(刑事诉讼法第178条)
(1) 审理对判决上诉、抗诉和对裁决上诉、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刑事诉讼法第196条)(2)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延期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96条)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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