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备考辅导:程序法图谱(三)
来源:优易学  2011-8-8 10:14:5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审判组织的人数

民诉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民事诉讼法第40、41条)
行诉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行诉法第46条)
刑诉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刑诉法第147条)

 

调解

民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民诉法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民诉法第85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民诉解释第92条)
结论:(1) 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可以选择)(2) 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应当)
行诉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行诉50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行诉67条)
刑诉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刑诉172条)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刑诉解释96条)
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刑诉解释197条)
总结:(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但第三类案件除外(即检查机关提起的)
(2)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第三类案件除外(即公检应立案而没有立案的)
(3)对公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是否准许撤诉

 

民诉 在宣判前,原告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予准许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31条
行诉 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予准许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行政诉讼法》第51条,《最高法解释》第49条
刑诉 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最高法解释》第177条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刑事诉讼法第172条,《最高法解释》第198条

 

申请恢复诉讼的期日

民诉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民诉法第76条)
行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行诉法第40条)
刑诉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的停止情形行政诉讼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1.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2.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3.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 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 原告赏识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 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六) 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七)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4.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 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二) 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因前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原因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5.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耆宿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诉讼期间内。(此为一种中止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诉讼障碍 说明 理由
延期审理 1.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 2.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审理后的审理仍然有效。 3.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 3.当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证据或者合议庭认为事实尚未查清,确需人民法院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重新鉴定、勘验、因而需要延期审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4.评议中如果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由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5.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诉讼中止 1.诉讼中止后,无论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一律中断。 2.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3.诉讼中止前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如特别程序中无限案件的审理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7.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未宣告失踪,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借贷关系无法查清)按中指诉讼(借贷关系无法查清)处理。 8.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9.使用新型或外观设立专利侵权案件:(此规定已失效) a 法院在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立专利权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想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提出的,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b 被告未在答辩期间请求的,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c 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10.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的票据欺诈犯罪嫌疑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提供给有关公安机关,但票据纠纷案件不应因此而中止审理。
诉讼终结 1.诉讼终结的裁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2.法院作出诉讼终结的裁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3.裁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或宣布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再行受理此案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刑事诉讼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的比较(请注意区分应当和可以)

 

诉讼障碍 理由
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新的证人包括开庭前检察院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 2.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存在疑问、确需证人出庭陈述的 3.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提出建议的。(一个月内补充完毕,检察院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请法院恢复审理的,按撤诉处理) 4.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可以延期审理。 5.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 6.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7.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8.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上述6、7、8三点中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9.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转延期审理。
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一) 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二) 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三) 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四) 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五) 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终止审理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并且不是必须追诉;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上五项为刑诉第十五条中不追究刑事责任的2—6项,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6.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7.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说明:延期审理中,除申请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的外,其余情形应当由合议庭决定。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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