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之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六)
来源:优易学  2011-3-3 11:03:2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二)不起诉的程序

  前面讲到3种不起诉,各自的条件要求是什么,法定不起诉的要求匙挝审核的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所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的范围,那应当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具备的条件,一个是犯罪情节轻微,再一个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是免除刑事处罚的,具备这两个条件,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不是应当而是可以,另外只要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法律上被不起诉人就是无罪的。证据不足不起诉也有两个条件要求,第一个是要经过补充侦查,退回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次还是二次呢,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要求;第二个是证据仍然不足,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符合这两个条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那么究竟是可以不起诉还是应当不起诉,目前法律规定用的是可以,那么我们要记住,回答问题时还是要回答可以,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掌握。但这个“可以”,包含有“应当”的意思,当一个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案件时,检察机关就只能作不起诉处理了。

  不起诉从程序上来讲,我们掌握以下要点,第一,不起诉决定必须是书面的,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第二,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一经宣布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所以说不宣布就不能生效。这是第一个程序上的要求。

  从程序来讲,制作了不起诉决定书之后要宣布,同时不起诉决定书还要分别送达下列机关和人员:第一,被不起诉人以及他的所在单位。送达被不起诉人时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被不起诉人如果聘请了辩护人,那这不起诉决定书还应送达辩护人,被不起诉人如果是未成年人,也就是限制行为能力的时候,被不起决定书应当送达他的法定代理人;第二,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第三,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不起诉决定书还要送达诉讼代理人,这是第二个程序上的要求。

  第三步,作出其他附带处分或者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到,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J每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以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四步,解除扣押冻结,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被不起诉人的财物在侦查中被扣押冻结了,人民检察院在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应解除扣押冻结。

  不起诉程序当中第五步,就是对公安机关的意见进行复议、复核。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错误,有权要求复议,先是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要求复议,对于复议的结果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求复核,这个复核的结果就是一个终极的结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说无论是复议还是复核,人民检察院者腰在接到书面意见以后30曰之内作出决定。

  第六步,对被害人的申诉进行复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不起诉决定书必须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可以从收到决定书后?曰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这里要看到,被害人有权对所有的不起诉决定提起申诉,这是第一。第二,被害人提出申诉的时间是在收到决定书后7曰以内,时间有要求,是7曰以内。第三,被害人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而不是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提出申诉,根据第145条规定,被害人对申诉的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害人也可以不经过申诉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步,对被不起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被不起诉人只能够对酌定不起诉的决定提出申诉,这个申诉只能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被不起诉人的这项权利的具体内容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中。如何处理被害人的申诉、被不起诉人的申诉、处理的过程程序,教材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作了介绍,请自己看书。

  第三节  提起自诉的程序

  首先要掌握提起自诉的条件,在前面立案时已提到,提起自诉既要具备实质要件,也要具备形式要件,这个自诉案件的起诉才能被人民法院所接受,教材上主要是对提起自诉在程序上的条件作了介绍,这四个条件我们在立案时都作了说明,那么自诉怎么提请,这个过程,教科书上也有基本介绍,内容不多,大家可以自己看书。以上是关于起诉方面的一些内容。

第十四章   审判概述

  审判的概念和任务——审级制度——审判组织——公开审判

  [考试大纲要求]

  审判、审级制度、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公开审判的概念,刑事审判的任务和程序,两审终审制,独任制,合议庭的组成方式、组成原则、活动原则,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公开审判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    审判的概念和任务

  [内容指导]

  这一节重点就抓两个。第一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本特征有哪些:(1)被动性。(2)独立性。(3)中立性。(4)职权性。(5)程序性。(6)亲历性。(7)公开性。(8)公正性。(9)终局性。

  第二个重点是掌握刑事审判程序的种类,具体有:1.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2.第二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3.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包括死刑复核程序以及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4.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发现确有错误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第二节   审级制度

  掌握两个小问题,一是审级制度的概念。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案件起诉后最多经过几级法院审判必须终结的诉讼制度。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二是两审终审制的相关知识。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根据两审终审制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尚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没有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第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在法定期限内,如果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上诉,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依照第二审程序对该案件进行审判。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有以下三种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其判决、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提起二审程序的问题。(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其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第三节   审判组织

  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三种,即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

  一、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工人独任审判的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的规定,独任制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不得独任审判。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合议庭的审判长同样的职权。

  二、合议制,案件的审判,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可以采用独任制外,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均须采取合议庭的组织形式。

  (一)合议庭的组成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202条的规定,台议庭的组成方式如下:1.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3.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4.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二)合议庭的组成原则。1.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2.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充任。3.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不能担任审判长。4.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三)合议庭的活动原则。l.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2.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4.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作出判决原则。

  三、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不直接审理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在对案件的实质处理上的职权,决定了它在诉讼中的地位,表明它具有审判组织的性质。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有:(1)拟判处死刑的;(2)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3)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4)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节   公开审判

  [内容指导]

  一、公开审判的概念

  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1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所谓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根据保密法确认;(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具体说,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般也不公开审理。此外,高法解释还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二、公开审判购基本要求

  有两点具体要求:

  1.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在开庭前3日将案件的案由、被告人姓名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以适当的方式、方法公之于众,以便群众能够到庭旁听,记者到庭采访。

  2.建立-套与公开审判原则相配套的,便于群众旁听、记者采访的具体的工作制度,为群众旁听、记者采访提供切实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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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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